泰山經營權之爭,演變成法律訴訟戰,繼龍邦國際日前對泰山出售近二成全家持股,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泰山也展開行動,泰山董事詹皓鈞今(16日)由明永法律事務所律師曾益盛陪同,赴台北地檢署遞狀申告,向龍邦國際劉偉龍董事長提出妨害名譽加重毀謗告訴。
泰山表示,有關近日龍邦董事長劉偉龍透過記者會及報紙廣告發表之言論, 顯與事實不符,公司經營團隊澄清說明,以下是泰山聲明:
首先,本公司經營階層於 111 年 12 月 2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及授權董 事長於不超過 43,500 張範圍內處分全家公司股票,係希冀未來經營方向能 更專注於食品本業,且有關前述處分股票之決策過程亦曾徵詢外部律師專 業意見,並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充分討論,再經董事會決議及獲多數董 事同意、支持後,始進行出售程序,故處分過程完全合法;
其次,本公司 本業為食品產業,而非投資產業,縱出售全家公司持股亦不會影響本公司食品本業,故本公司經營階層所為處分全家公司持股一事,亦未違反公司 法第 185 條規定。
再者,本公司於 111 年 12 月 5 日係透過鉅額逐筆交易方式,以每股均 價計 187 元,出售所持有全家公司股票,共計完成 43,300 張持股交易,因 係採「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之競價規則,故本公司實無從得知買受 對象為何,自無與買方共謀掏空公司資產之情。另出售價格訂為每股均價 187 元,符合法規,自無賤賣公司資產情事。況且,出售股款總金額約 80.97 億元,業經本公司於 111 年 12 月 7 日受領無訛,利益已歸由全體股東共享, 並無掏空本公司利益之情。
劉偉龍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理應深知對事實查證之重要性,亦當知 媒體傳播效力宏大,其自應以負責任態度,事先查證所述內容之真實,並 審慎發表言論。然而劉偉龍仍於公開場合恣意貶損本公司經營團隊所為前 述合法之經營行為,已嚴重毀損本公司經營團隊之名譽。故而,本公司經 營團隊希冀透過此次訴諸法律途徑之提告,以維護自身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