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黃姓男子前科累累,去年5月才出獄,今年又失控砸娃娃機檯,被警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時,竟還偷走警用手銬、交通號誌鑰匙,隔天再用鑰匙打開號誌控制箱,亂改紅綠燈號誌及秒數,害得多處路口交通大打結,彰化地方法院綜合多項犯罪事實,最終判處其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12月曾騎乘向不知情友人借用的機車,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路邊機車腳踏板上的白色購物袋,價值共約新臺幣3500元。今年6月13日,他徒步行經彰化縣某騎樓時,因心情不佳,又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鐵鎚敲打娃娃機檯的玻璃,致使玻璃全碎而不堪使用,價值約2000元。
黃男砸碎娃娃機檯後,同日下午3點左右遭警方帶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做筆錄,他明知員林派出所放置在牆上的警用手銬1副,以及遺落在地上的警用手銬、交通號誌控制箱鑰匙1串,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竟因不滿員警的態度,趁員警未注意之際,將手銬、鑰匙塞入自己的側背包內。
接著黃男帶著號誌控制箱鑰匙,於隔天早上7點,在彰化縣埔心鄉員埔路與柳橋西、東路口以及員埔路與二抱路之路口前,打開警用交通號誌控制箱3只,擅自操作交岔路口的紅綠燈號誌,導致各路口的交通號誌失去原有的運轉狀態,使往來通行的行人、車輛無所適從長達10分鐘,造成交通大亂。
彰化地方法院經審理,指出黃男曾犯傷害尊親屬罪、毀損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110年5月26日才徒刑執行完畢出獄,猶不知悔改,仍竊取及毀損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又因不滿警方,故意隱匿員警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所為是對公權力之藐視。
法官考量黃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次數,以及教育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竊盜罪、毀損、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罪,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