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間,宜蘭市慈航路的高壓電線桿上出現虎頭蜂窩且螫傷居民,民眾通報宜蘭縣政府,縣府卻沒立即摘除蜂窩也沒設立警告標示,導致清早到田裡工作的李姓老婦人被螫死。家屬要求縣府國賠188萬多元,一二審都敗訴,但最高法院看法卻大不同,認為應詳查縣府未做任何措施是否怠於職務,將此案發回高院更審。
原審判決指出,當年6月29日就有民眾通報虎頭蜂窩事宜,縣府農業處也派人到場勘查,為了確保處理人員的生命安全,決定請台電先斷電再拆除蜂巢,7月2日連繫台電後排定7月9日晚上8點斷電後摘蜂巢。但縣府在這段期間卻未設立警告標誌也未封鎖現場。不料,預定摘除蜂窩的當天清晨六點多發生憾事,一名李姓老婦到農田工作遭到虎頭蜂攻擊,傍晚不治身亡。
縣府從民眾通報到摘除整整拖了10天,李婦兒子認為縣府處置有疏失,遂要求縣府國賠188萬7千元,但一、二審認定縣府有個案裁量權,因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危險,才沒有即時摘蜂窩,之後縣府也積極協調台電配合斷電並要求縮短時程,縣府人員沒有怠職,不符合國賠要件,兩度判決李婦兒子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慎重的請兩名學者表示意見,結局卻出現大逆轉。最高法院認為,自然環境裡的蛇類或蜂類等野生動物是社會生活的風險來源,國家存在的意義和目的是「保障人民安全」,如果該風險可能損害人民的權利義務,在做責任分配的時候應該「先由國家承擔」。
此外,法律若已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執行的公權力,公務員就負有「作為義務」,沒有不作為的「行政判斷」餘地,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導致特定人的自由或權利受損,被害人自然可提出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指出,內政部消防署已在2018年1月30日訂定「消防機關協助執行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處理原則」,已有具體規範。換言之,若有即時處置必要者,權責機關應依法行政,審酌各個具體事件之主客觀情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危險,如不做任何防範,相當於怠於執行職務而有違法之虞。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判決也認定蜂窩確有危險性,而且在高壓電線桿沒斷電前,對前去摘蜂窩的人員來說,執行上有生命危險,不過,即使客觀上沒有辦法立刻摘除,縣府也應該對特定人(包括可能行經之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必要警示,但縣府卻沒設警告標誌或封鎖現場。
最高法院因此裁定發回高院,要求高院再次深入調查公務員有沒有怠於執行職務,也要查明怠職和李婦死亡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