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九合一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有關新冠肺炎確診者的投票權益,外界關注台灣投票是否能比照日本、韓國等國,實施通訊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今(26日)中選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出席疫情記者會,說明確診者投票爭議,表示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於法無據」。
陳朝建表示,投票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可出門就可投票。他強調,確診者的投票權利,跟1930萬投票權人的健康權利、30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都應該一併考量,以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職選罷法的規定。
至於為何日、韓等國可實施確診者投票,而台灣無法實施?陳朝建解釋,日、韓等國之所以可實施確診者投票,是因為他們有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且都有法律依據,明顯與台灣不同。
另外,陳朝建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17條之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是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仍於法無據。
外界也關注,為何大考中心可特設考場,但選舉投票卻無法?陳朝建指出,大考中心之所以能辦理特別考場,是因為現行法律允許。他解釋,因為考試不受戶籍地限制,但投票依法有戶籍地的限制,所以大考中心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的場所,進行相關作業。
陳朝建進一步表示,除有無法律依據之特別規定外,再就實務而言,也必須向國人說明以下若干問題:
一、投票為公民的法定權利,至確診者的投票權利,與2300萬全體國民、1930萬的選舉人及30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併同考量。
二、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係為法律所許,因其不受戶籍地限制,故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進行相關作業,但年底全國投票所數為17649所,依法又須分布於各村里,甚至1村里也設多個投票所,與大考中心得設少數特定考場明顯不同。
不僅如此,如針對確診者特別設置投票所,除法律依據有欠缺外,還有相關問題必須併同考量,諸如若某投票所僅有一、兩位選舉人確診,則其法定投票秘密又該如何維護等,該如何維護的法律問題,而非僅防疫措施規劃執行的問題。
不過,陳朝建也強調,在11月26日投票前,會和指揮中心作密切配合,若是有防疫措施調整,中選會也會配合辦理。
另外,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於法無據」,因此有媒體詢問「那延長投票,或是否有配套措施能讓確診者短暫外出呢?」
陳朝建表示,根據韓國經驗來說,雖有部分正面評價,但也有檢討聲浪。他解釋,以韓國來說,分流投票最後仍是會形成混合投票,主要關鍵在於無法區分確診與非確診者,因此最後形成混合投票,甚至還出現選務之亂,導致韓國選委會委員長因此請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