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楊姓父子3人為挖礦取得虛擬貨幣,竟不自己付電費反而在桃園2處租屋地點,私接纜線竊電挖礦,24小時無間斷僅1年就用了219萬度電。台電稽查人員會同警方搜索,當場查獲租屋處内擺放多組挖礦機設備,明顯違反竊取電能罪,台電也向3人請求追償電費。近日桃園地院判決出爐,楊姓父子3人得付台電1426萬1280元,全案可上訴。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自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楊姓父子3人向莊姓房東承租桃園2處房子,並於屋內經營虛擬貨幣礦場,藉由礦機挖礦取得虛擬貨幣。不過,期間3人竟從租屋處附近的台電變壓器、接戶線,私自引接電源至屋內,並接上控制開關箱,以竊取電能供虛擬貨幣挖礦機使用,楊男的2位兒子還會定期察看與更換挖礦機。
判決書指出,2020年2月,台電稽查人員會同警方搜索,當場查獲父子3人私接外線竊電的違規用電行為,且發現屋内有多組挖礦機設備。台電估計短短1年,3人就從2處礦場各竊電109.5萬度,總計竊電219萬度。
台電因此主張,依違規用電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追償電費以臨時電價計算,且依台電臨時用電電價規定「按相關用電電價1.6倍計收」。當時電價平均新台幣4.07,乘上1.6倍後,即每度以6.512元計算,向3人追償總計1426萬1208元。另外,由於莊姓房東為房屋用電戶,且是供電契約之當事人,因此莊姓房東也得連帶負賠償義務。
審理期間,楊男2個兒子辯稱刑事官司已獲士林地院免訴,莊姓房東則認為,法定賠償義務對象僅限「違規用電者」,尚不及於「非違規用電者」。
桃園地院法官指出,楊男等人主張的刑事免訴,是因檢方重複起訴,因此法官認為3人前述刑事案件之供述及判決不符,不足採信,而竊電行為,確實有造成台電受有損害。因此,最終判決楊男父子3人須給付台電竊電損失。莊姓房東因非竊電行為人,台電向其求償無據,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