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惡火釀46死43傷,檢察官認定主嫌黃格格因對男友不滿,故意將蚊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讓它自燃引發大火,依殺人及放火罪起訴黃格格並求處極刑,今(5日)高雄地院考量主嫌黃格格雖放火有明顯過失,但因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檢方認定殺人罪,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情節嚴重,判最重無期徒刑。
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14日火災造成46死、43傷,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宣判,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城中城死者家屬得知判決後,當場激動大喊「只判無期嗎?」質疑為何不是死刑?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據了解,檢方偵辦全案,訊問黃女13次,黃女始終否認故意縱火或稱不小心失火,但據周邊監視器畫面,案發凌晨2點16分黃女離開起火隔間,直到劉姓計程車司機發現白煙竄出時,都無人靠近該間隔間,且據與黃飲酒的證人說法,案發前黃確實有點沉香驅蚊;另黃與郭爭吵時,郭曾說「燒一燒也沒關係,因為房子不是他的」,又黃女在案發前傳訊給郭,稱「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檢察官認定黃女講的就是放火燒屋。
法官審酌檢方證據,認為黃女沒有加害城中城大樓其他住戶的動機,且在火警發生前,她是最後離開隔間的人,認定火警是由她引起,但因大樓消防區劃不完整再加上防火門未發揮作用,才造成災情慘重,觸犯放火罪。
至於殺人罪部分,法官則認為起火點距離住戶至少20公尺以上,黃與郭姓男友發生爭執,是她縱火蓄意破壞郭男借住的隔間沙發,認為黃無加害住戶的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因此僅依放火罪,處該罪最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