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考取台大研究所的林和駿引誘81名少女、女童拍不雅照,最高法院將2罪發回更審,其餘判刑定讞。高院裁定林和駿犯81罪應執行6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此外,林和駿分享不雅照片、猥褻少女,二審判9罪合計3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檢察官聲請9罪定執行刑,高等法院裁定執行1年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和駿自2014年5月到2017年7月間以臉書(Facebook)、即時通BeeTalk、LINE等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或偽裝女性,引誘81名少女等自拍裸露胸部、下體、自慰等猥褻照片或影片給他。
判決指出,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猥褻影像檔案,分享給同好8次檔案;還以外拍賺錢為由,邀約少女到飯店,誘使女方拍攝全裸等不雅照,並猥褻女方。
二審認定林和駿行為,構成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共計犯下83罪,判刑合計106年10月;林和駿分享不雅照片及猥褻共計犯下9罪,判刑合計34個月,得易科罰金。
經上訴,最高法院將83罪其中2罪發回更審,其餘判刑定讞,定讞部分刑期合計104年2月,另9罪得易科罰金部分,也判決定讞。
法界人士指出,林和駿遭判刑合計104年2月定讞,但實際應執行刑期,將由檢方依數罪併罰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法界人士表示,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由法官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定出應執行刑。
檢察官就可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就可易科罰金部分,裁定執行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6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林和駿抗告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