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歹年冬「搞笑郎」,竟然有人在鬼門還沒開之際扮起了殭屍,騎著電動單輪車在北宜公路上「殭屍的耶耶殭屍ㄘㄟˋ」。當後面的車看到殭屍騎著電動單輪,立馬超車追過去錄影,殭屍男子還跟拍「祂」的車輛乘客打招呼,還好不是於三更半夜裡出現,不然…不然沒看到、撞到「殭屍」就、就、就嚇死人了!
喂~殭屍是用跳的好嗎?你騎電動單輪車在路上跑犯規了,犯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三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第69條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所以電動單輪車就是屬於此類慢車。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這跟第32-1條的處分一致。
但它真的不能行駛在北宜公路上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不過,現在各地縣市政府基於用路人安全,都將之被限制在類似河濱公園這類封閉的場地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