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跨油品、食品和餐飲等領域的大成長城公司,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該公司在2020年間,透過其事業陸續取得英屬蓋曼群島商Food China Inc.(FCI)的股份達50%,而FCI 又100%持有大成長城相關企業的股份,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說,大成長城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經達到事業結合案的申報要件卻未申報,且營業額也超過一定比例,因此,依法開罰60萬元。
近來,全聯併購大潤發案轟動全台,日前又傳出統一集團斥資290億元買下法商手中60%的台灣家樂福股權。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合併案若營業額及市占率規模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經公平會同意後才能完成合併。
不過,大成長城公司則是合併後的營業額達到一定門檻而未申報,遭告公平會調查和開罰。公平會表示,該公司2020年間透過具控制性的事業,陸續取得FCI的股份,8月間的持股比例為34.14%,到了11月間已提升逾50%,而FCI 100%持有中華食物公司的股份,而中華食物公司也是大成長城的相關企業。
公平會認為,大成長城公司經過事業結合,已經能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該行為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不過,符合結合型態之外,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若大成長城公司的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就應該向公平會申報,經查大成長城公司營業額的計算申報門檻方式有誤,而未提出申報。
陳志民表示,依照公平會計算方式,本案營業額已達法定申報門檻,屬於應申報而漏未申報的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裁罰60萬元。儘管事業為經營上的考量,可能有相關持股或併購規劃,如果是大型事業,更應該注意結合申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