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體育總會民國108年在愛河舉辦鐵人三項比賽,張姓選手卻意外溺斃,家屬求償837多萬元,一審認定主辦單位已盡注意義務判免賠,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須賠222多萬元。
高雄市體育總會抗辯指出,比賽當天愛河沿岸每隔100公尺就有設置浮台,浮台均配有2名合格救生員,活動範圍內也有8艘救生艇,救生艇上更配有2名救生員,甚至還向軍方聲請水上救護,作為可能救援助力。
再者,當張姓選手發生溺水,最近的救生員當時已盡注意義務隨即下海救人回報,從救人到送醫急救花費不到7分鐘。當天報名費用於支付相關活動費用後已無剩餘,非屬營利性質,因此不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高市體育總會據此主張,已盡力救援採取救護措施,並無任何疏失或延誤行為。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救生員處置未違反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不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且這項競賽不屬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範疇,高市體育總會就救生人員、設備配置並無過失可言,據此判決張男家屬敗訴,高市體育總會免賠。
不過,全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改認定家屬主張部分有理由,高市體育總會需負部分過失責任,逆轉改判須賠新台幣222多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高雄市體育總會108年3月3日在愛河舉辦「2019年第13屆維士比盃愛河國際鐵人三項」游泳項目,張姓選手當天上午7時許在游經愛河中正橋段約700公尺處發生異狀溺斃。
張男家屬認為是救生員疏失未注意導致溺水,且法醫相驗後,認定死因為窒息,據此認定救生員是高市體育總會受雇人,高市體育總會跟救生員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837多萬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