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我想留在台灣……」今年3月間,台灣空姐與義大利富商跨國爭親權案,因女童寫了一封給總統的信引發全國民眾關注,她的母親針對法院裁定交付女童給父親等案聲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今(27日)宣判,認定裁定違憲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女童於民國2014年出生後,由父親藍男與母親詹女約定共同行使親權。2017年間,詹女原本同意藍男帶女童至義大利探望祖母20天,後來藍男竟在未經詹女同意下,提早9天帶女童到義大利,且未在約定時間送女童返台。
詹女擔心女兒就此無法回到台灣,提起改定親權訴訟,雖然一、二審裁定准許,但最高法院認定,女童當時人已在義大利,因此無限制藍男帶女童離開台灣的必要,發回更審,於更一審時駁回詹女的聲請。
2019年,詹女藉由到義大利探視女童的機會,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再持補發護照將女童帶回台灣。藍男發現女童被帶走,隨後聲請暫時處分,希望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台北地院今年1月裁定,詹女須在3月14日交付子女。
然而,女童因為已在台灣生活一段時間,不想離開媽媽,於是親筆寫信給蔡英文總統,拜託「小英總統」與法官們能讓她留在台灣。母親詹女在台中地院執行官執行未成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確定終局裁定為裁判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對於本件台義跨國爭女童親權案,憲法法庭認為,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內涵。因此,法院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其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
同時,除非基於十分急迫而強烈之必要性,不能任意違反「繼續性原則」,迫使未成年子女於本案裁定確定前「暫時」離開其原慣居地而移居至他國,否則除對父母親權之行使有所影響外,亦違反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構成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侵害。
憲法法庭指出,本件裁定並未記載女童的意願,明顯有應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而未審酌之情形,同時,針對女童已在台居住2年9月,裁定亦未審酌目前生活及就學適應亦佳之臺灣,是否已為她的新慣居地,因此認定與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有所不符,該裁定違憲,發回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