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邱姓男子2021年11月間擅自拿走超商傘架上的傘犯下竊盜罪,又因爲是累犯,依法得加重其刑,經過檢方起訴後,基隆地院簡易庭近日作出判決,審酌邱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經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判處罰金2千元,且可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根據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書」,邱男曾在2020年犯下公共危險罪,經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已於2021年1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而,他在2021年11月26日上午,因為沒帶傘出門又臨時遇到下雨,竟取走路邊超商傘架裡蘇姓被害人的雨傘,經過被害人報案後,警方比對監視器發現是邱男所為,經警方詢問後他自白犯下罪行,因此由檢方將他起訴。
檢方表示,邱男偷傘的行為已犯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嫌,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他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規定可加重其刑。不過,檢方也替邱男求情,請法官審酌他已將雨傘返還被害人且已經和解,希望從輕量刑。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邱男為一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因一時貪圖私利,而乘機徒手竊取他人所有之雨傘,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害人也表明:「被告已經將上開雨傘歸還給我了,雙方有達成和解,本件我不再追究其竊盜案了⋯⋯」,因此,法官判處罰金2千元,如易服勞役,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同時,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勸邱男:「竊盜種如是因、得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自己害自己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竊盜心,以真心誠意戒掉竊盜惡念,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應為別人多想想之同理心。」
法官也提醒邱男,別因為一時偷竊「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希望他「自願改過從善、轉禍為福,則日日平安喜樂,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