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許姓男子2020年到一家涮涮鍋用餐,點了海鮮鍋及月見打拋豬飯,用餐完畢回家後竟發生腹痛、腹瀉,甚至出現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等症狀,並轉入加護病房治療住院多日。
許男認為他的症狀是因為餐廳提供的食物所導致,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官判業者應賠新台幣28萬餘元,經業者上訴二審,改判應賠18萬餘元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近日作出判決,判決書中指出,兩造爭執的事項包含許男受有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胃炎、腹瀉、脫水、發燒,是否為前往餐廳消費食用海鮮鍋及月見打拋豬飯所致?以及當天餐廳提供許男的餐點是否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餐廳業者辯稱,許男應就所受損害與當天食用的餐點存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事負舉證責任,且該公司員工於工作區域處理食材須全程配戴手套,當天所點之餐點食材皆通過審核,業已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不過,業者說法卻被法官打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消保法第7條之1規定,上述事項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且根據業者提出的廚房作業流程、餐桌環境照片,並無法證明廚房後台製作食品之過程是否確實全程衛生安全,且事實上,照片中明顯有上訴人員工未帶手套及口罩未載妥位置之情形,與業者「工作區域處理食材須全程配戴手套」說法並不相符。
許男向法院提出求償金額為醫療費用2萬9434元、工作損失1萬9600元、看護費用1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7萬9517元等,共計83萬餘元。
本案一審、二審皆認為,基於業者無法舉證處理食材符合相關規定,許男主張業者提供餐點導致他身體不適,尚屬可採,一審判定業者應賠償28萬961元。
經業者上訴後由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男求償有理,但一審原判慰撫金過高,改判總計應賠償18萬961元,全案判決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