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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建築強制設管委會 民團籲獎勵輔導與公安消防應兼具

    2022-03-17 15:15 / 作者 徐筱嵐

    高雄城中城大火釀災,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草案,強制危險建築設立管理委員會。民間團體今(3月17日)認為,棒子跟蘿蔔要雙管齊下,除了「強制成立」的規定,應提供輔導獎勵機制並賦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必要的公消安職權,避免悲劇再度重演。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也回應,修正版本的強制成立管委會適用對象,僅對公告列管的危險建築物進行管制,不是全部建築物,且草案已規劃相關配套輔導措施,請民眾放心。




    圖片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左)表示去已提出修法版本,主張所有公寓大廈都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且應採獎罰並進。(圖片來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提供)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今日與跨黨派立委江永昌、吳玉琴、邱臣遠、邱顯智等人召開記者會,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草案提出民間版的修法建議。



    民團認為,行政院修法僅限定有「危險之虞」是不夠,應包含所有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除了限期成立、依次處罰的「棒子」外,應配套提供輔導獎勵、修繕補助等「蘿蔔」,如為增進地方政府有效輔導成立管委會,中央應配套訂定輔導獎勵辦法,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經費,並就積極配合成立管委會公寓大廈給予適度獎勵等。



    民團指出,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在實務上恐出現分歧而無法改善。因此,本次修法要賦予管委會處理消防安全與公共安全的必要權能,如屬主管機關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規定要求改善的項目,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依規定遵照改善後,再行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備。



    營建署也在第一時間回應,行政院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營建署說明,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先行匡列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經費經送請審議通過後,即可辦理補助。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營建署將配合法案審議進度,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後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擴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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