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10日電)鍾姓男子109年因開車門未注意後方,導致騎車經過曾姓夫婦直接撞上釀1死1傷,屏東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後因鍾男賠償受害家屬330萬,高雄高分院改判10月,緩刑2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鍾男雖因行車過失導致曾男妻子徐姓婦人死亡,造成受害家屬天人永隔、無法彌補的傷痛,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在審理期間與曾男和徐婦家屬以新台幣330萬元達成調解,獲得受害家屬諒解,據此改判10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鍾男民國109年1月18日上午10時許將車子停放在屏東縣麟洛鄉中正路機車道上,但他在下車時因未注意後方來車就貿然開門,導致騎車載妻子經過的曾男因閃避不及直接撞上,人車倒地,曾男身上多處骨折,徐婦則因頭部重創,送醫急救4天後仍不治。
屏東縣警方將鍾男依過失致死罪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起訴,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審酌他雖坦承犯行,但因當時尚未跟受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