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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通過性暴力防制4法 AI換臉性影像盈利可關7年

    2022-03-10 12:01 / 作者 李英婷

    台灣社會去年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事件,以及網紅小玉涉嫌以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不實的換臉謎片,引發關注。行政院今(3月10日)在院會通過防制性暴力4項修法草案,其中為遏制Deepfake亂象,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同時明定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機制。







    行政院提出防治性暴力4法,以專章將性暴力犯行懲處明確化。(圖/行政院)




    為防制且遏止性暴力,行政院今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4項修正草案,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相關犯行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未來「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且若為營利所為,得加重求刑至二分之一。



    深偽影片部分,「意圖散布而製造不實性影像/散布不實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為了降低對被害者後續心理創傷,這次修法也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若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草案亦規範,相關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業者應至少保留180日(6個月),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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