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去年5月間應徵保全人員職務,獲得保全公司任用的承諾,約定月薪4萬4千元,他答應任職並辭掉工作後,卻在到職前被保全公司放鴿子,讓他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士林地院近日作出判決,保全公司應賠償郭男7,070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士林地院判決書,郭姓男子去年5月10日由保全公司襄理林男面試,應徵保全人員職務,之後再經過5月13日、16日面試,亦獲得保全公司任用之承諾。
郭男提出與林男的對話紀錄佐證,林男通知他「18日要與業主會談」,且在5月12日詢問林男:「我6月1日到職可以嗎」時,林男回應:「嗯哼」。法官據此認為經二人面談後,林男既已安排郭男到案場會談,且在其確認實際到職日時,以默許之意思回應,上述行為顯然使郭男有相當理由相信雙方僱傭契約已經成立,讓郭男產生已締結契約,等候派駐案場之預期。
士林地院指出,郭男為配合保全公司開發新案場,而添購原本不需要購買之服裝,向原任職公司請假而至新案場與業主會談,以及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之申請等,均可認與保全公司上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保全公司之行為使郭男受有購置服裝費用支出、請假之工資損失及離職所受薪資損失。且保全公司係以山海匯與新案場未接案為由,通知兩造間契約不成立,由此來看,尚難認郭男相信契約成立,而為添購服裝及請假、離職之舉有何過失,故應認郭男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賠償,為有理由。
郭男原主張保全公司應賠償1個月薪資損失44,000元,及為應徵新工作請假4天的薪資損失6,500元、購買工作所需之鞋墊費用150元。經士林地院調查,郭男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其所受損害應係因離職而無法獲得原任職公司給付薪資,而非無法獲得被告承諾之薪資。
基於郭男主張其於去年6月15日離職,並於6月22日找到新工作,因此保全公司應賠償6日薪資損失,且請假4日中,僅有1日請假至案場會談那天為兩造所不爭執,其餘3日並無法提出證明,且購買鞋墊之支出亦未提出證據佐證。因此,保全公司應賠郭男之金額為7日薪資損失,合計7,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