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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怎樣算傷害?警授4招自保之道

    2021-12-02 10:07 / 作者 陳玠婷

    (中央社1日電)名人遭施暴案各界關注。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今晚表示,恐怖情人傷害行為態樣包括情緒威脅等3種,被害人可透過共同保護、證據蒐集、訴諸法律和求助資源等4個途徑自保。



    婦幼警察隊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親密關係伴侶交往有時難以察覺恐怖情人特徵,多在發生爭執、衝突或分手時才顯現出來,警方在受理相關案件時發現,恐怖情人傷害行為態樣多為3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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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密關係伴侶交往有時難以察覺恐怖情人特徵,多在發生爭執、衝突或分手時才顯現出來。(圖片來源/Unsplash)




    首先,「暴力傷害」:除以肢體毆打施暴外,掐脖、悶臉、按頭入水等均為嚴重暴力行為,將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若使人受重傷者,為刑法第278條,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情緒威脅」:以寵物、小孩、家人、私密影像或人身安全加以威脅,令被害人心生畏懼和不安。警方指出,利用性私密影像威脅揚言要散布的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者,為觸犯刑法第315-2條第2項妨害秘密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是「跟蹤騷擾」:尾隨、監視或惡性打擾,像是非期待地出現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行進路途中,經常性打電話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破壞被害人的車輛或所屬物品等,使被害人日常生活產生嚴重困擾。



    婦幼警察隊說,被害人一旦聲請保護令,加害人持續有騷擾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面對上述傷害及威脅行為,婦幼警察隊表示,被害人可尋求以下4招自保或求助。



    一、共同保護:將處境與遭遇告知值得信任的朋友、同事、同學,尋求支持與協助,若不幸遭遇傷害,可請親友速撥110報案專線求助警方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



    二、證據蒐集: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可先行至醫院驗傷,並設法拍照存證被破壞的衣物或兇器等,與對方的錄音、對話紀錄及影像都可保留存證提供警方調查。



    三、訴諸法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並可請求社政與警察提供保護服務,特別提醒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另保護令的聲請雖無時效上規定,但為保護被害人自身及證據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



    四、求助資源:可撥打「113保護專線」,24小時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線上對談,提供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關懷e起來」提供民眾線上通報及諮詢家庭暴力相關事項;「報警處理」,除到就近警察機關報案外,若有性私密影像被持有遭威脅,警方可聲請搜索票查扣以防止加害人散布,若加害人已將私密影像散布於網站,也請立即報警協助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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