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房屋同業競爭互相指責的新聞,想到多年前自己的親身經歷」藝人趙婷近日表示,10年前,她曾想買下一間租屋處,本與房東談妥卻意外地殺出不知名的新買主,且房仲還要求她留下自己購入的家具。
沒想到1個月過後,她因為有緊急信件需要回去拿、上前敲門,應門的新屋主竟然是房仲本人,讓她傻眼到久久說不出話。
「那一年,父親剛做完心臟繞道手術,不方便住在需要爬樓梯的房子,加上需要大量走路復健,因此我就在大安森林公園附近找了一間一樓房子,暫時先租」趙婷在臉書說著多年前的「買房怪事」。
當時徵得房東的同意,趙婷花了60萬重新裝潢、舖地板、換浴缸,住了2年後,房東透露有想要賣給她的意願,而她也當下決定把房子給買下來,不料事隔一天,房東卻突然改口,要她另外負擔增值稅跟其他所有的費用,讓她頓時猶豫了「為何一個晚上變化如此之大?」
第3天,屋主就帶一位房仲來到趙婷的租屋處,評估一下房子的賣價,而房仲也提醒趙婷,他已經有買主名單,要她房子內的東西都不要動、有人來按門鈴也不要開門。
就這樣過一個星期後,詭異的來了!
趙婷不僅聯絡不到原屋主,同時這段期間也沒有人來看房,可是仲介卻告訴她「房子已經賣掉了」,令她覺得超不可思議。
就在租約到期,她準備搬家時,房仲要她自掏腰包的所有傢俱家電都要留下來給現任買主,且原屋主也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不過趙婷仍透過房仲,與新屋主約好時間溝通一下家具留下與否的事宜。
到了當天的約定時間,趙婷不見新屋主的出現,而房仲突然衝去接電話隨後表示「現任買主有事不來了」,說服趙婷「你以後搬新家,也不會用到這些東西,不然就都留下來吧」,她思考再三最後只帶走了客廳的冷氣,其他都留了下來。
就在搬完家後,趙婷也才終於找到了原屋主,發現仲介竟然跟原屋主表示別接電話,所有房子的事他都會處理,「而且仲介跟他說,我當時決定不買這間房子了」。
事隔1個月後,有美國重要文件寄到她原本的租屋處,因此趙婷返回此處按電鈴想請新屋主幫忙取信,「按了門鈴,你知道是誰開門嗎?是那位仲介先生,他看到我非常的驚訝,然後請我進去坐了一下」。
趙婷訝異之餘也環顧四周,「我就坐在我原本的沙發,看著我自己買的電視,等他找我的信件,我猜,如果我不過去,那個重要的文件,他也不會聯絡我去拿,而我不過去拿,就永遠不知道原來買房的屋主,就是仲介本人。」
回想起這件「怪事」,趙婷僅表示,祝福這位仲介先生,這樣搓搓搓騙騙騙未來賺大錢。
Q1:依照故事情境,租客能否與屋主直接談,如何避免房仲從中作梗?
台灣房屋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如果原屋主和仲介簽訂的是一般約,房客仍然可以和屋主溝通購買細節,不過如果他們簽訂的是專任約,代表在約定期間內,屋主對外的銷售事宜都是由該房仲來代理,屋主不得私下自售。
Q2:租客如果想跟房東買房,遇到房仲帶客戶來看屋,該怎麼拒絕?
在租期內,房客擁有該屋的使用與居住權益,因此房客有權拒絕房東或房仲帶屋。建議房東如果在合約期滿前有急售屋的需求,雙方可以商談違約金,提早解約,方便後續帶看,或者是帶合約期滿後再開始售屋。
再者,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房屋出售,但租約未到期,合約仍屬有效,房客仍可以住到期滿為止。
Q3:如果都是房仲出面,遇到「仲介跟我說,屋主說所有的傢俱家電都要留下來給現任買主,屋主也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如故事情節該如何回應?
買賣合約中,通常會連同房子一起出售的屬於大型定著物,也就是搬不走的裝潢,至於其他大型家電包括冷氣、熱水器、瓦斯爐都可以另行約定,並非必要附帶贈送。
而且租賃契約中應該都有記載屋主所附的家具家電清單,換言之,租客可以堅持物品的所有權,房東售屋也無權連同租客的家電一起出讓。
文章出處: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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