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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連假上班」薪資怎麼算?勞動部曝算式 「這1天」應加倍給薪

    2021-09-08 11:25 / 作者 張家瑞

     中秋節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俗節日「中秋節」(1109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若中秋節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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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勞動部提醒民眾,如果中秋連假有排班,要注意自己領的薪資正確與否。(圖片來源/免費圖庫 unsplash)




    中秋連假給薪規定一次看!



    勞動部昨(7)日公布「中秋連假給薪規定」,指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將911日的休息日與9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中秋連假加班的工資計算方式,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中,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918日至921日)的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18日(星期六)及9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9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給」工資:



    150元×8小時=1,200



    三、9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另外,勞動部也強調,110年中秋節連假期間的出勤和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計算方式依據:



    《勞基法》第24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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