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俗節日「中秋節」(110年9月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若中秋節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昨(7)日公布「中秋連假給薪規定」,指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將9月11日的休息日與9月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月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中秋連假加班的工資計算方式,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中,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9月18日至9月21日)的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18日(星期六)及9月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9月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給」工資:
150元×8小時=1,200元
三、9月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另外,勞動部也強調,110年中秋節連假期間的出勤和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計算方式依據:
《勞基法》第24條: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