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駭人聽聞的新聞,應該就是新莊的垃圾車裡面,發現一具還連著胎盤的嬰兒屍體吧。雖然母親辯稱嬰兒是「不小心流出來的」(到底怎麼個不小心法),但無論如何這位母親行為,都還是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至於這母親的行為,在法律上有觸犯哪些罪名,依照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嬰兒一出生就已經死亡,或是出生後因為某些非人為因素死亡,母親只是把嬰兒的屍體丟棄,那這樣的行為就只構成刑法第247條的遺棄屍體罪,可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嬰兒出生的時候是活著的,是母親事後的行為導致嬰兒死亡,那就是完全不一樣情況。
首先,這位母親是將嬰兒打包後丟進垃圾桶,即使當時嬰兒還是活的,丟進垃圾車也絕對活不了,所以如果是一般的情形,應該會成立故意致人於死。但因為這個案例中的嬰兒身上還連著胎盤,應該可以合理推論才剛出生不久。這時候就要談到刑法的一條特別規定,刑法第274條的「生母殺嬰」。
根據刑法第274條「第1項、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相較於一般致人於死罪可判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生母殺嬰罪的刑責顯然是減輕不少。
就「母親殺死自己所生的孩子」這個行為特別立法減輕,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剛剛生產後的婦女,可能處於龐大的心理壓力中,或是精神狀態不穩定、產後憂鬱等等特殊情狀下,導致一個母親殺掉其懷胎十月所生之嬰兒,所以予以減輕。
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邊的「甫」生產的「甫」這個字非常重要,根據判例,生母於「出生後第五日」殺己嬰,已非「甫生產後」,故不能論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而應論殺人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所以如果要適用生母殺嬰罪,只限制在嬰兒剛出生「5天」內,才符合減輕要件。幾年前有一名女子溺死自己小孩,但因為他動手的時間是嬰兒出生的第6天所以被認為不適用生母殺嬰罪。
另外法條寫明了是「生母,所以如果是生父殺死甫出生的嬰兒,或是剛生產完的母親精神狀況不穩定去殺嬰兒房裡面別人的小孩,都是不符合條文規定的,只能適用一般殺人罪。所以今天這個把小孩丟進垃圾車的母親,有非常大的可能最後是成立生母殺嬰罪。
我個人覺得這條條文跟判例都很有商榷跟修正的必要,畢竟如果是考量到生母的心理狀態,為何5天之內可減輕超過5天就不行?如果是產後憂鬱的狀態,難道第六天就突然痊癒嗎?而且如果是完全沒有心理不穩定狀態的生母,也可以使用這一條減刑嗎?
譬如幾年前從新加坡跑到台灣生產並丟棄嬰兒的媽媽,如果是在生產前就決定要殺掉嬰兒,並非受到產後心理因素的影響,是否還有減刑的必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