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中油桃園煉油廠潛水員的朱炳昌,因長年深潛40公尺檢察油管,2011年起,他被醫院確診罹患第二型潛水夫病、心臟病變及骨頭壞死,還有隨時猝死風險,爾後還資遣他。朱炳昌表示桃煉廠有眾多疏失,讓他賠了身體健康,所以決定向桃煉廠求償1,082萬元。而法院依桃煉廠違反職安法,判賠朱姓潛水員229萬元。
擁有丙級職業潛水技術士證照的朱炳昌,從1998年到2017年受僱於桃煉廠,擔任海上作業科潛水員,工作17年間(1998年至2015年,之後暫停潛水業務到2017年)定期從桃園竹圍搭船出海,下潛至35至40公尺深海中,維護輸油管品質,包括檢查油管是否滲漏、螺絲有無鬆脫等等,平均每次作業時間為15到20分鐘。
朱炳昌說明,2011年醫生告知他罹患潛水夫病,半年後心臟也開始不適,直到2015年員工健檢時,他被駐廠醫師建議要限制潛水。於是,他為了保命主動到外面醫院檢查,醫生確定他罹患第二型潛水夫病,有嚴重心臟問題、雙側肩關節及膝關節異壓性骨壞死,恐有「隨時猝死風險」,判斷跟他的職業有關係。
朱炳昌解釋,桃煉廠沒有在他的工作地點設置減壓艙,還駁回他的調動職務申請書、暫停他的潛水業務。另外,最讓他感到心寒的是,公司在2017年用「無法執行其他工作」資遣他,導致他毫無收入,必須借錢治病,因此他主張桃煉廠應依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向桃煉廠求償1082萬9216元。
對此,桃煉廠回應,公司一切作業符合國家法令行事,朱炳昌的潛水作業都是無減壓潛水,所以沒有設置減壓艙,另外公司還曾安排朱炳昌接受混合氣體潛水訓練合格,若公司有任何疏失,也和朱炳昌的心臟疾病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根據朱炳昌的身體檢查報告,還有桃園市勞工檢查處、勞動部職安屬針對朱炳昌一案調查,確認桃煉廠沒有減壓艙、沒有辦「在職訓練」,也沒有妥善設施保障潛水員安全,認定桃煉廠違反職安法未設置減壓設備造成朱骨壞死,判賠229萬584元。
現任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專科醫師蔡榮賓曾分享,第二型潛水夫病是較嚴重的潛水夫病,體內氣體可能會傷害全身,讓心臟、神經、眼睛等系統異常。
患者會頭暈、下半身或身體半邊麻痺、心臟缺血、低血壓、呼吸困難、休克等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