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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男縱火奪6命二審判死、最高改判「無期」定讞,原因曝光:間接故意

    2021-07-02 15:01 / 作者 張佩雯

    新北市三重湯姓男子2014年間與友人用餐時,與江姓、翁姓男子發生糾紛後倒地受傷,陸續對兩人起訴後均不獲採信,求償無門後心生怨恨,竟在2016年到翁姓男子居住的4層樓住宅前放火燒機車洩忿,造成翁男一家共6人喪生。




    圖片
    最高法院說明三重男子縱火案改判無期徒刑之理由。(圖片來源/最高法院)




    二審認定事實為不確定故意、判決理由卻載預謀殺人



    本案經過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更一審皆認為湯男惡性重大至極,依殺人罪判處湯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20年3月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今日(7月2日)發出新聞稿,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湯男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全案確定。」並在判決理由指出,原判決有2項違誤:



    首先,原判決認定湯男在放火燒機車的同時,具有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檢察官起訴書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意見書也認同湯男殺人是間接(不確定)故意,但原判決部分理由卻記載湯男是預謀型縱火殺人,此部分有事實理由矛盾的違法。



    第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最高法院指出,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因此,湯男雖然罪行重大,然是既係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殺人,依照公政公約的規定,不能科處死刑。



    我國適用聯合國公政公約、「最嚴重」罪行才能判死



    最高法院強調,湯男僅因為小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並預見將可能導致住宅燒燬、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用汽油、報紙助燃縱火,終致延燒本案住宅及燒死住戶的結果。



    湯男的動機、目的自私,手段惡劣,且輕視他人居住安寧及生命法益,殃及無辜,奪走翁家6人的寶貴生命,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倖存的翁男及其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懼、苦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為嚴重。



    然而,湯男本案罪行在公政公約的拘束下,既不能判處死刑,其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出獄,依他的情形,如果可以假釋時,已逾75歲年邁的人。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湯男量處無期徒刑,使他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即與罪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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