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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廠通知錄取研發部、2週後竟要她改當作業員!女子失業求償17萬、判賠5917元

    2021-06-30 14:07 / 作者 張佩雯

    新北市樹林某電子廠2020年2月開出職缺應徵「研發部書記」,陳姓女子在面試後接到人資口頭通知錄取,並要她明確回覆可到職時間。當陳女辭掉前工作後,電子公司人資竟以電子郵件通知其未錄取「研發部書記」,轉而詢問陳女是否願意擔任薪資較低的「作業員」。陳女不服提告、向公司求償失業半年的損失17萬元,新北地院在日前做出判決,判電子公司敗訴,賠償金額為5,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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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針對一起勞資爭議做出判決。(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人資通知錄取後又改口「職缺有限」、有違誠信原則



    新北地院勞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電子公司曾在2020年2月20日對原告應徵「研發部書記」一職表示「關於原本錄取的那個部分」、「原先主管跟您談完就是是真的覺得都還蠻ok,然後就是有算是比較明確跟正向的告知您希望您可以加入」,顯然已經為錄取的意思表示,且就原告希望薪資「35,000元至40,000元」部分,被告公司也表示「ok」,足見雙方於當天對於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已達成合意,勞動契約自應認定已經成立。



    法院指出,本案雙方既以就「研發部書記」一職成立勞動契約,之後被告於3月4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不錄用,聲稱「職缺有限、無法借重長才」,然而實際原因卻是「剛好就是因為近期我們內部的主管有些調整,所以就是主管這邊他們剛好也有內部找到合適的同仁」,顯然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認為,原告因信賴被告錄取之意思表示而辭去原工作,並受有辭去原工作、在此期間無勞保、勞退之保障、健保亦須自行全額給付之損害,故原告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理由。



    法院:若原告接受「技術員」職缺、當不致發生半年無薪工作之損害



    然而,被告公司在以電子郵件通知不錄用後,另曾於3月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錄取另一個「技術員」職缺,月薪32,000元,報到日期為同年月23日,並於翌日(7日)再以電子郵件回覆:「工作內容可以參考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與助理工程師工作內容相近,上班地點在樹林總部,有需要實驗會去土城廠,配合負責的專案有些工程師或助工會去苑里廠確認產品生產狀況。」



    新北地院認為,審酌新職缺工作內容雖與原應徵職缺略有不同,但為原告能力所能勝任,薪水部分雖有降低約3000元,但仍較原告原公司月薪24,990元為高。因此,被告公司雖取消原應徵職缺,但仍提供新職缺,在新職缺為原告所能勝任、薪水也差距不大的情形下,如原告願意接受並就職,當不致於發生後續因辭去原工作、也無新工作期間所造成的損害。



    因此,新北地院認定被告公司所應負擔的賠償損害期間,應自2020年3月17日原告自原公司離職日起至3月22日為止(3月23日為新職缺到職日),共計6日,依原告主張損害內容包括前工作每月本薪、勞退、勞健保雇主負擔之金額總計29,587元,平均單日金額後以6日計算,賠償金額為5,917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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