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20)日宣布特赦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王光祿曾於 2013 年間涉非法持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 3 年 6 月徒刑定讞。
總統府表明,該決定具有特別意義。
總統府今(20)日發布公告,依據憲法第 40 條及赦免法第 3 條前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2013 年 7 月,為了滿足臥病在床的老母親懷念傳統野味的心願,布農族的王光祿便持土造長槍捕獵長鬃山羊和山羌等野生保育類動物,他隨後被警方逮捕、遭台東地檢署起訴,最高法院確定王光祿違反法規,處以 3 年 6 月徒刑。
爾後,檢察總長對該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時認適用法規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大法官於今年 5 月 7 日作出釋字第 803 號解釋,表示僅有部分違憲,王光祿案件最高法院續審。蔡總統今日對王光祿予以特赦。
蔡總統在第二任任期屆滿一週年之際做出該決定,總統府發言人 Kolas Yotaka 表示,總統此舉是為了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且對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工作,特別具有意義。
Kolas 說,憲法明文肯定多元文化價值,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在原住民族文化中,族人與山林共同分享、共同生存,相互依賴,日常狩獵是族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
Kolas 提及,王光祿雖然因為狩獵野生動物而觸犯相關法律,但總統認為,考量他的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認為這屬於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情可憫恕,因此特赦王光祿,彰顯政府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之用心。
最高法院指出,有關總統特赦王光祿部分,將依赦免法第 3 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王光祿雖經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但其本案之罪刑宣告仍然存在,合議庭仍會就本案依法處理。
動保團體則認為,原民部落仍應有謹慎的自律機制,否則就只能靠法律來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