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這起事件只是網路上的爆料文章,但經媒體求證之後,證實是以「新北市三重山岳協會」為名的團體所為。即便事先沒有抽到床位,一行52人仍浩浩蕩蕩地開拔至天池山莊,隨後領隊以天色已晚為由向莊主申請住宿。管理人員見該團並未攜帶帳篷,無奈之下也只能臨時安置團員於大廳中過夜,引發其他住宿登山者的不滿。
但若是看南投林管處的處理方式,顯然依照現行的規定,全隊停權一年和加重追繳費用就算了事,然而這樣做卻有個巨大的問題存在。我研究台灣的山域政策已有一段時日,也於2019年全國登山研討會上發表過導入商業管理體制的論文,這個問題簡單來說即是:現行法規只罰得到成員,無法往上追溯到組織行程的個人或實體。
這種處理方式,其實對於組織這類行程的個人、業者或社團,不管出什麼事都是不痛不癢,反正臉皮一厚天下無敵,今日林管處停權A領隊跟十來位隊員,我改日換成B領隊來申請不就好了?或是改申請別的路線不就好了?就算如法炮製,再用一次「技術型迫降」 (意指明知沒有申請成功,卻蓄意鑽急難救助的漏洞,為自己謀得住宿位置),沒被鬧大就是團費穩穩地落入口袋,鬧大了頂多也就是停權,誇張一點來說可謂穩賺不賠的無本生意。
在歐美先進國家發生這種事件,只會有以下兩種結果:
(1) 經查為受政府或管理機關列管的業者,若干時間內將禁止所有申請,情節重大者將被撤銷商用證照。(其實跟駕照有些類似)
(2) 經查為無照的業者,適用於若干行政罰則。
遑論對於許多民眾而言,登山不過就是偶爾為之的活動,此處被停權一年,大可轉去別的國家公園,或林務局轄下的其他登山路線,實際上並不會構成足夠的嚇阻力,所以癥結仍然是在行程的組織方身上。
出了這種事件,該負起最大責任的是組織本身,更別說還可能有欺瞞隊員的情事存在。個人層面的停權只是治標,治本的話則必須上升到組織層面,如果放任不理,這類現象以前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必定層出不窮。事實上,現在台灣還處於「商業行為」無定義的渾沌狀態,跟其他國家精細的管理體制相比,我們要求的不算太多──請政府給出定義、加以列管,並且讓三大高山型國家公園和林務局的資訊互通,許多問題方有迎刃而解的機會。
再者,假設媒體報導之每人團費4700元屬實,再假設領隊與幹部大約在5位以內 (還可能更少),這一單趟行程的總收入就是20多萬元之譜(未扣其他支出),跟堅持嚮導/隊員比例且守法的業者相較,真是只能以暴利來形容。什麼叫做劣幣驅逐良幣,本團體的作為就是血淋淋的例子;而且更糟糕的是,由於政府並未列管業者和民間團體,民間也未有類似於嚮導公會的組織,讓消費者能獲得的資訊極其不足,不幸誤上賊船也只能找消保官或上法庭自力救濟。
一言以蔽之,人荒謬,法規也荒謬。人的荒謬短時間內無解,至少要以法規匡正亂象,若是連法規也付之闕如,那大家應該一起向政府呼籲:給我們定義和管理,其餘免談。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