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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跟騷法》真的是台女大勝利?

    2021-04-26 14:01 / 作者 巴毛律師

    近年來跟騷法的修訂一直只聞樓梯響,一直到最近有一名新婚女性被跟騷的加害者擄走最後喪命,才讓政府正視跟騷法的重要性,在短時間內就端出草案。



    新的跟騷法草案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包含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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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法》草案定義8類違法行為。(圖片來源/Pixabay)




    跟騷法絕對有制定必要,但是否「矯枉過正」?



    說起來其實我也算是跟騷的間接受害者,我們事務所有個律師在國考補習班當講師,你知道的補習班老師在台上看起來總是特別玉樹臨風,我們同事就因此吸引到了一名阿姨粉絲,阿姨不但對我同事崇拜不已,還幻想兩人是地下情侶,只是礙於世俗的眼光不能公開(???),那陣子阿姨一直往我們事務所寄情書、禮物、對鍊的其中一條,我們事務所搬家他還循線跑到新地址來送愛心便當,我同事不堪其擾,我則是擔心阿姨由愛生恨變成恐怖情人,所以花了好幾萬加裝了監視器。當時對那種被騷擾但卻無法可管的無力感,非常感同身受。



    所以我個人認為跟騷法絕對是有制定的必要,只是這草案一出網路上出現大量批評聲量,絕大多數都是認為法條的用詞太不明確,以及是否有矯枉過正的疑慮。



    例如所謂「不當追求」,法條的規定是「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要求約會還算明確,但「其他追求行為」就很籠統了。



    我每天買早餐的時候順便幫隔壁同事買一份,這樣算不算「其他追求行為」?



    如果同事每天都把我買的早餐吃掉我要怎麼知道他私下其實覺得很困擾?



    到底什麼是「追求行為」法律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



    法律規定太過籠統,會讓人無所適從



    我個人認為,跟騷法的制定絕對有其必要,而行為不當跟與是否需要用法律介入處罰,中間的確還是有一段距離。



    尤其法律規定的太過籠統,留有太多解釋空間,第一是讓人民無所適從不知道怎樣才叫「逾越法律界線」,是否成罪最後都留給法官「自由心證」。



    不過幸好跟騷法草案也並非一開始就直接以刑罰處罰,如果有人報案,警察調查認為可能屬實,會先用書面告誡對方,讓他知道「對方已經感受到不舒服」,讓加害者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如果經過告誡兩年內還是有同樣的跟騷行為就可以申請保護令,如果違反保護令最重則可以處以五年徒刑。



    不過網友也不用太過擔心以後約女同事看三次電影就觸法,畢竟現在出來的版本只是草案,通常草案到正式版本還會經過很多的修正。希望正式版本可以就法條內容做更細緻的修正,否則現在草案的版本實在令人有動輒得咎的疑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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