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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用行車紀錄器檢舉「超速」、「超重」等交通違規 需「一個關鍵」才有效

    2021-04-08 17:33 / 作者 陳玠婷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產生檢舉是否有效爭議;新北市裁決處今天指出,法院認定只要不涉及數值為舉發標準,並未規範使用器材需檢定合格。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平均每天約有10件以上被檢舉人以「請提供檢舉人的設備是否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為理由提起申訴;日前就有民眾認為檢舉人提供影像,因行車紀錄器無合格認證,因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遭法院判決敗訴。



    敗訴原因是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案件除了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以「數值」為舉發標準的違規,使用採證儀器需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他無關「數值」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違規右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檢舉案件,並無規範所使用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須經國家檢定合格。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相關規定,民眾可檢具事證向警方提出交通違規檢舉,舉發機關均審慎看待並加以查證,如違規證據足以認定違規事實,即可舉發;也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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