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日前網路流傳著一則傳言:「車身一半以上壓在紅線上,才算紅線違規停車?」,對此裁決處回應,只要車輛前或後懸停在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範圍,就是違規停車,最高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
裁決處舉例,先前新店一位車主認為他的汽車僅有1/3的車身停在紅線上,警方即以車輛違停拖吊,顯不符比例原則;但經法院檢視相關物證,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原告車頭部分明顯停在紅線上,因此判決車主敗訴。
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車輛停放時,其車體的前(後)懸部分若在紅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屬違規停車,並不依車身所占紅線的比例來界定有無違規。
那麼紅線路段與黃線路段差別在哪?禁止停車時間為何?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紅線路段全天皆不可停車或臨時停車,故只要「停止於紅線路段」,無論時間長短、駕駛是否在車上、車輛是否熄火,均屬違規;黃線路段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不可停車,僅可臨時停車。
至於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4.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5.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 側距離緣石或路 面邊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