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何姓女子因確診新冠肺炎,被強制隔離逾30天仍無法離開。何女不滿,透過家人向法院聲請提審,控遭台北市衛生局違法拘禁,請求盡快獲釋。但判決結果近日出爐,台北地院審酌,何女檢疫30天後結果仍呈陽性反應,認定北市府做法並無不當,駁回患者聲請。
根據法院裁定書內容指出,何女因遭專業醫師診斷感染新冠肺炎,自去(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今(2021)年1月11日,遭隔離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接受治療,時間長達逾30天。何女雖然已經痊癒、沒有症狀,卻因檢疫結果持續呈現陽性,北市府衛生局於1月11日開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強制她繼續留院隔離治療。
何女不滿人身自由長時間遭到限制,因此透過家人向法院聲請提審。何女主張,去年12月11日18點20分居家隔離期間被通知確診新冠肺炎,在居住處所遭台北市衛生局派人逮捕,送往指定醫院強制隔離治療,遭拘禁隔離超過30日。
何女指出,她雖未符合主管機關出院標準,但根據現今科學證據,世界衛生組織、新加坡、美國等已採用隔離10至21天、與無症狀作為解隔條件;新科學證據亦證實RT-PCR陽性不代表具有傳染力;且何女認為自己已隔離30天,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患者有傳染力的前提,不應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台灣確診首例,一名確診後已隔離逾30天仍未獲自由的患者,一狀告上法院。(圖/圖庫Pexels)
台北地院審酌,何女住院隔離治療雖已屆滿30日,但1月11日經兩位專科醫師重新鑑定,仍持續呈現新冠肺炎陽性反應,顯現何女出院後仍有可能感染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因此持續隔離於院內接受治療均屬適法;對於何女請求,法院於1月12日予以駁回。
不過,就在法院駁回何女請求後隔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月13日正式公告新版確診者解隔離標準,包括症狀緩解至少3天;連續2次核酸檢驗Ct值34以上或1次陰性、1次Ct值34以上或2次陰性;距發病日已達10天等3項條件,確診者須3項「全部符合」即得解除隔離治療。對此個案,指揮中心尚無回應;而對行政程序如有不服,何女可循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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