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法律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特別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度,就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而原本的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法條是這樣寫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來說,當夫妻一方死亡或是離婚時,除了繼承來的或是別人贈送財產,婚後的財產應該平均分配。
例如,如果先生婚後有600萬的存款,太太婚後有50萬的車子加上150萬的存款,那麼兩人的財產加起來共有800萬,平均分配後一人應該可得400萬,於是離婚時財產少的一方也就是太太,便可向先生請求200萬元。
去年底針對夫妻離婚的財產分配進行修法。(圖片來源/PIXABAY)
但我常常遇到來諮詢離婚案件的民眾會這樣問「啊陳律師啊,我先生結婚以後就不工作,整天賭博酗酒,也不照顧小孩,我一個人養家,好不容易小孩大了打算離婚,結果這樣我的財產還要分他一半?這樣很不公平欸!!」
原本的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這樣的規定實在很籠統,於是這次修正在1030條之1多加了兩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如前面的例子中這種不務正業又不負責任的配偶,法院就可以依法調整甚至免除他的剩餘財產分配數額。
原本的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譬如婚後在家相夫教子的妻子,一旦離婚可能身無分文,但他對家庭的貢獻可能不少於負責家庭經濟來源的丈夫,因此才會認為妻子可以分配丈夫婚後的財產。
但這立意良善的法律,卻被某些人當作利用離婚獲取高額財產,或是會讓想離婚甚至被家暴的一方,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裹足不前。
這次修法後,希望讓法官在審酌、裁量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有具體的依據。讓配偶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更加公平、更能保障雙方。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更多太報報導
國際美人倒頭栽:《鬼滅之刃》配音遭換角,鍾明軒可要賠償嗎?
腹痛開刀成植物人,新竹馬偕與醫師判賠兩千萬,爭議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