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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假包判刑2年6月竟人間蒸發!丁小芹犯「加重詐欺罪」、檢方拘提不到恐成通緝犯

    2020-11-27 10:10 / 作者 張佩雯

    藝人丁小芹因販賣假包犯下「加重詐欺罪」、判刑2年6月確定,卻未依法在11月25日到庭,地檢署在26日發出拘票,若在期限內拘提未到,將發布通緝。「一起讀判決」臉書粉專,說明拘提、通緝有何不同。


    藝人丁小芹因販賣假包犯下「加重詐欺罪」、判刑2年6月確定。(圖片來源/T-ANA丁小芹臉書)

    根據媒體報導,丁小芹因為加重詐欺罪被判處2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署通知丁小芹報到執行,但因為丁小芹沒出現,檢察官核發拘票,如果拘不到,可能通緝。

    刑罰是由檢察官執行

    刑事訴訟程序,是由檢察官發動偵查,如果起訴到法院,由法官進行審理判決,當判決確定後,再交給檢察官執行刑罰。從偵查、審理到執行,都會有檢察官出現的身影:偵查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舉證論告、執行檢察官執行確定判決的刑罰。



    刑罰執行的程序,怎麼走?



    刑事訴訟法第8編規定的是執行程序,依照第469條規定:

    (第1項)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第2項)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也就是說,如果受到自由刑以上的處罰,檢察官要先傳喚被告,經合法傳喚傳喚不到,接著拘提。拘提不到,就可以通緝受刑人。



    如果受刑人涉犯的刑度比較重,比如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是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款「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第2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兩種情形,法院可以跳過傳喚程序,逕行拘提。

    通緝跟拘提,有什麼不同?

    從上面可以知道,找人通常的流程是:傳喚、拘提、通緝。



    拘提跟通緝,都是法院、檢察官用來找人、把人抓回來,兩者有什麼不同呢?



    拘提

    拘提被告,法官或檢察官要簽發拘票,記載被告個資、案由、通緝理由及應解送處所,然後把拘票交給司法警察(官)在一定的時間內執行,期間結束沒抓到人,司法警察(官)就要把拘票還給法官或檢察官。



    通緝

    通緝,要用通緝書,記載被告個資、事實、案由、通緝理由、犯罪時間地點,以及應解送地處所。相較於拘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交給司法警察(官)抓人,通緝書在檢察長或院長簽名後,將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也可以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所有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都可以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甚至,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被告,送交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



    換言之,拘提是找人去抓人、通緝是大家一起抓。



    作者:一起讀判決,文章出處: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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