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方法院11月25日作出死刑判決,家住五股的30歲吳姓女子,今年2月疑因工作、教養等生活壓力,將其8歲女兒、6歲兒子帶至汽車旅館,下藥讓孩童熟睡再趁機勒斃,吳女隨即服用安眠藥意圖輕生,之後獲救生還。
新北地院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兒少法112條加重刑度之規定,判決吳女死刑,全案可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11/25作出死刑判決。(圖片來源/臉書)
根據新北地院新聞稿,現年30歲的吳女為單親媽媽,離婚後獨自扶養一子一女,經濟情況不佳。原本一家3口與兄嫂同住,在2月13日發生爭執,憤而帶著2子女離家,入住到五股某汽車旅館。當晚,吳女即起意殺害子女,以枕頭壓住其口鼻,因孩子極力掙扎才罷手。
15日傍晚,吳女帶著孩子到商店去買了一條童軍繩,接著在晚間10時左右將安眠藥搗碎混入果凍內讓孩子食用,等他們熟睡之後,以童軍繩勒頸,過程中雖曾掙扎,吳女反而加重力道,最後2子因安眠藥中毒及頸部壓迫窒息死亡。
吳女在確認孩子死亡後,即傳送LINE訊息給陳姓前夫,寫道:「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再服用安眠藥等藥物,意圖輕生。陳男在凌晨讀取訊息後驚覺有異,趕往汽車旅館才發現憾事已經發生,隨即報警並將吳女送醫救治。
吳女在審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這7年來都是我在養這兩個小孩,所以我要帶他們一起走。這7年來,我被看低了,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的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的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
她說:「這7年來都是我自己一個人,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自己一個人在顧,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
新北地院認為,吳女的說法顯然是在正當化其他人犯行,不僅沒有後悔反省之意,也並未向其他家屬道歉。法官據此認為,吳女本身人格、心理上有重大缺失,且具有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在她未能徹底悔悟、面對自身錯誤之前,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
判決中並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兒童固有生存的權利,締約國有責任確保兒童存活和有適當的發展」與「日內瓦兒童宣言」,指出:兒童應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並非隸屬父母之財產,強調父母親均無權決定孩子之存亡。
鑑於台灣法律並未廢除死刑,判決書指出:「既然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中殺人罪的法定刑有死刑的規定,顯見民意的反應就是犯下殺人罪,特別是所為是人神共憤的行為人時,法定刑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希望藉由此次的死刑判決,嚇阻對無反抗能力的兒童之犯罪,保障幼童生命安全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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