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台北市騎車時停等紅燈時拿出手機,遭員警要求停靠路邊,女子因自認未做出違法行為,待綠燈後便騎走,事後卻收到了一張萬元罰單且被吊扣駕照,氣得她提出行政訴訟。
騎車看手機。(示意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今年7月9日傍晚,孫姓女子在台北市大度路三段與立德路口停等紅燈時,拿出手機檢查是否有人來電,後方一位距離約100到200公尺的員警,穿過車陣走來要求她把車停靠在路邊,女子詢問要做什麼,員警沒有說明,她因自認沒有犯法,於是回了一句「不要」,待號誌轉為綠燈時便直接騎走。
事後,警方依違反處罰條例,向孫姓女子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女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我沒有酒駕或重大違規,哪來的不服取締行為?如果我當下有逃跑企圖,又何必等到綠燈才騎走?」並解釋當時會打開手機只是要確認有沒有人來電,並未影響交通。
而舉發的蔡姓員警則表示,當時看到孫姓女子滑手機一直按,「我接近她時,她就將手機放在機車前面的置物地方,我請她靠邊停,她明確告訴我『不要』,就直接騎走」,這舉動也讓員警認為孫姓女子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依違反處罰條例對她開罰。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密錄器採證影片後,認為當時蔡姓員警距離孫姓女子相當遠,對於能否看清楚女子在玩手機,是有疑慮的。而根據影片畫面,她拿手機的行為只有短短10秒間,且在綠燈亮起的前12秒就收起來,因此法官判定孫姓女子沒有危害駕駛安全的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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