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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專欄|國際美人倒頭栽:《鬼滅之刃》配音遭換角,鍾明軒可要賠償嗎?

    2020-11-07 12:47 / 作者 巴毛律師

    這兩天有件事情在網路上炎上,網紅鍾明軒在自己臉書發了一段影片,內容是說現在當紅的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中有個角色,原本是要找他配音,連錄音的時程都排好了,但最後聯絡窗口卻說「因為公司高層不喜歡你」,所以臨時喊卡換角。






    鍾明軒氣到在臉書上大罵,甚至詛咒負責的行銷公司木棉花倒閉,網友粉絲們也忿忿不平,一邊在鍾明軒的臉書留言,叫鍾明軒一定要告木棉花,一邊又跑到木棉花的粉絲專頁要求它們賠償道歉。

    鍾明軒透過臉書影片訴說始末。(圖片來源/截圖自鍾明軒粉絲專頁)

    問題是,鍾明軒跟木棉花之前根本還沒有就配音合作簽約,口頭上看起來也比較像僅是意願徵詢,這樣的狀況下究竟在法律上是否會有問題呢?



    有部份網友認為,只要雙方沒有簽約,雖然有一方臨時反悔,但應該也就是只是比較沒品,而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但是我們民法第245條之1其實有規定一條叫做「締約上過失」,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這個法條所要保護的是,當事人為了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雙方就處於特殊的信賴關係之中,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誠實提供資訊,或是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是違反締約時應該遵守的誠信原則,導致另外一方因此受有損害,就應該要賠償其因為此種信賴而生的損害。



    所以並不是只要沒有正式簽約都可以隨便反悔,只要有符合法條的規定,都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賠償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但是這起事件看起來,木棉花既沒有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也沒有違反保密義務,也並未違反誠信原則,看起來鍾明軒的狀況並不符合民法的求償要件。



    題外話是,根據我的了解,行銷公司在找合作對象的時候,通常都是先列幾個可能的合作對象,分頭去徵詢意願,確認能夠合作的對象之後再交給高層確認做最後裁決。



    問題出在聯絡的窗口,我是想不通怎樣的人才會直接跟邀約對象說「因為高層不喜歡你所以你被換掉」,隨便想個客套一點的理由譬如「高層認為電視板是由劉傑老師配音,如由劉老師配音會比較有角色一貫性」之類,都比這樣直接講這種傷人的理由好上許多,如果說這次事件真有什麼人應該負責的話,建議木棉花趕緊把這個白目到有剩的員工換掉吧!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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