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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與時俱進推「科技偵查法」 為什麼法界無法接受?

    2020-09-16 18:03 / 作者 李英婷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自9月8日起公告5天引起爭議。若完成立法,未來准許檢調及司法警察以「植入程式」方式,對通訊軟體包括LINE、FB、IG等實施通訊偵查,挨批是「政府帶頭當駭客」。對此,法務部回應,「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9月16日)召開記者會,多個民間法律團體與會提出質疑,呼籲法務部勿草率立法,建議重新研議該法可從現行《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立法預告僅5天,法務部堅提「科技偵查法」。(圖/圖庫Pexels)

    質疑一:適用範圍「無限上綱」

    「科技監察法」草案授權,檢察官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必要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簡言之,檢察官只要認有蒐證「必要」,兩個月內不用法院同意即可掌握相關人GPS、LINE等內容。



    民間司改會理事長林永頌質疑,何謂「必要」?且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須三年以上重罪,且須經法院同意。但「科技偵查法」卻是在不知民眾犯了什麼罪,即可監控其蹤跡。

    法界不解,「駭客」是政府應該扮演的?(圖/國民黨團)

     

    質疑二:科技偵查對象「無限上綱」

    草案第3條第2項提到,如果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的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仍可進行。簡言之,像是攝影機拍攝某出入口,除了受調查對象外,其他人也無可避免入鏡,這種情況在「非隱私空間」的科技調查中,仍可申請監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的通訊自由?



    李貴敏指出,《通保法》清楚規範,在事實證明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等「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若認為科技偵查有其急迫性,可於現行法中擴充偵查範圍,不解為何要大費周章地立新法「疊床架屋」?

    質疑三:政府資安未解,如何確保全民個資安全?

    第一銀行、總統府、立法院資安疑慮迄今未解,「科技偵查法」授權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程式,民眾被蒐資後恐又遭個資外洩,責任誰擔? 



    台北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律師林建宏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09、535、589與608號解釋都要求政府要注意保護人民隱私,因為這牽涉人性尊嚴與人格健全發展;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資訊安全環境,但「科技偵查法」授權政府可以帶頭當駭客,「這是政府該做的事嗎?」

    質疑四:公告期只有5天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民進黨執政後宣稱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不具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僅公告5天,是害怕或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法務部: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指出,現在民眾使用手機習慣已改變,就連很多販毒也都改用LINE,但因LINE是網路業者、非通信公司,沒有電信機房,不能掛線監聽、不能產製譯文光碟,現行《通保法》無法適用,因此犯罪偵辦面對新科技要有新對應方式,「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對於國民黨質疑外國立法前例鮮少,李濠松坦言,法務部去年12月赴韓國考察,韓國認為沒有訂法必要,但「我們正好相反」,覺得有立法必要,不能讓第一線為國家偵辦案件的司法警察再陷於違法疑慮。法務部強調,「科技偵查法」存在是有必要,但內容可以討論、調整,「但不是就整個翻掉,說不要有這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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