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屏東一名排灣族彭姓原住民在大漢山道設置鋼索陷阱捕捉穿山甲,被判無罪定讞後,檢方為保育動物不服無罪結果提出三大理由、1108字觀點,希望高雄高分院法官祭出相應懲罰。
穿山甲。(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2017年9月3日上午,排灣族彭姓原住民赴大漢山道採野菜、設置鋼索陷阱捕野味,沒想到卻抓到了一隻穿山甲。然而,彭姓原住民不僅沒有就地解放穿山甲,反而用刀將其鱗片割下再將肉一分為二,想要與友人共享。若不是彭姓原住民在回家的路上遭巡邏員警攔下臨檢,整起事件恐怕不會曝光。
彭姓原住民表示:「穿山甲僅供家人食用,鱗片則是拿去當傳統服飾的裝飾。」他的律師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替其辯護,最終屏東地院判彭無罪定讞。
然而,檢方不服無罪結果,列出三大理由,包括生命的不可逆性、生物棲地的縮減更勝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消逝速度,以及《基本法第19條》變相開啟原住民獵捕大門,希望高雄高分院祭出相應懲罰。
第一,首應考慮到的是生命的不可逆性,野生動物一旦被過度的捕殺,將可能導致族群減少甚至滅絕之可能。
第二,生物棲地的縮減以及發展的困難更勝於原住民傳統文化消逝的速度,動物不是人,牠們不會也無法向人類大聲怒吼,爭取自己的權利,牠們無法上街抗議,牠們也無法表達族群的困境,牠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冰冷的屍體來表達無聲的抗議,但原住民傳統文化,還有人願意發聲,願意傳承,還有其他的方式得以繼續傳誦於後世,但動物死了就是死了,不會活過來,族群滅絕後也不可能復原,而在現代這樣過度開發的環境中,野生動物族群是否能再生回到過去的榮景也很難說,所以在兩個價值的取捨上,應多保護野生動物,況且法律並非不給予原住民獵捕的空間,只要依法申請就可以獵捕,而此規定也是原住民族群早已瞭解的規定,但你沒有依法,就會發生更嚴重的價值衝突,在此情形下,傳統文化與動物生存權兩相抗衡時,更該受到保護的應該是更稀有的動物而非傳統文化。
第三,若認為依基本法第19條,開放原住民得以自用目的而無限度的獵捕野生動物,無非是開啟原住民獵捕的大門,要證明非自用的難度相當高,不論是真的自用或不肖民眾為販賣而獵捕野生動物後不慎為警逮捕,但一切只需在審判中抗辯自用,即有很大的可能獲得無罪判決,此種解釋方法形同給予原住民特權,不論是依照傳統習俗的打獵或是不肖民眾的違法打獵,均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的結果並無益於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保留及傳承。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依《野生保育法》認定:「原住民在非營利的情況下於特定地區依傳統文化使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等行為是容許的範圍。因此,與原住民打獵時是否得向政府申請一事無關。」此案最終仍維持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