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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除罪/「讓婚姻糾紛回歸民法」 立委提醒:刑責免除、民事仍可求償

    2020-05-29 17:28 / 作者 李英婷

    司法院大法官今(5月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俗稱「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過去判決中,前主播薛楷莉前夫顏冠得曾因通姦罪被判刑3個月、美女醫師施靖娟也因不倫戀被判刑4月,但像藝人馬俊麟妻向藝人王瞳提出賠償400萬元的部分屬於民事,並不受此次釋憲影響。




     



     

    范雲支持通姦罪回歸《民法》處理。(圖/翻攝范雲臉書)

    刑法通姦罪違憲 民事仍可求償

    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今下午4點於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結果,宣告通姦罪因侵害個人性自主權,違反比例原則等理由,違憲且立即失效;另外關於可對配偶撤告通姦罪,剩下小三或小王面對官司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也因《刑法》第239條違憲,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一直以來關心性別政治的民進黨立委范雲,在臉書貼文解釋該宣告意義,「既然婚姻是始於民法的契約關係,那婚外性或是外遇,就應該用民法處理,而不是用這個要把人抓去關的刑法來處理。」范雲說,「通姦除罪化」更精確的講法應是「婚外性除刑法」,未來只用《民法》來處理。



    范雲表示,他支持婚外性或外遇應該用《民法》處理,有四大理由:「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范雲解釋,國家要處理的,不是要保證你的婚姻關係或愛情不會改變,也不是跑到臥房或旅館裡,利用法庭與警力去找尋偷情證據,而是當這段關係維繫不住時,國家如何在這個解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護其中的弱勢者。



    范雲繼續指出,且目前法庭以《刑法》來處理通姦罪或是婚外情,經常將個人性隱私的影像放到法庭變成證據,一方面傷害了個人隱私權,二方面也容易讓這樣的證據繼續流傳,反而造成對一個人的隱私權和性自主權傷害。



    至於「守護台灣自由跟民形象」,范雲表示,亞洲只剩台灣、北韓、菲律賓和少數幾個伊斯蘭教國家仍存有《刑法》通姦罪。台灣既非伊斯蘭教國家,又以人權立國並自認性別平等、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應廢除通姦罪。



    另,通過通姦除罪化後會對台灣有何影響?范雲表示,除了人的性隱私能獲得較好保障,以及更注重親密關係處理,《民法》也能提供很多損害賠償,除了透過《民法》官司處理,也能透過兩者協商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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