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中低收入戶重複申請補助手續,立法院今(5月19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符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將其新增為國保保險補助對象,比照所得未達1.5倍的保費補助標準,補助保費70%,預計將有4.8萬人可獲補助。
《社會救助法》對於援助社會弱勢族群,清楚分為兩大類,一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若每人每月收入在 「各縣市公告最低生活費」者為「低收入戶」;另一則是在2000年修法增列的「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條件為「各縣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不過,同樣以援助弱勢族群為宗旨的《國民年金法》,在保險費減免部分僅清楚將「低收入戶」一詞入法,規定由政府補助100%;卻未納入「中低收入戶」一詞,僅註明「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由政府補助70%。
使得基層公務人員審核社會局認定的「中低收入戶者」相關保險補助時,第一時間總是難以認定其是享有70%或無法獲得保費補助。
為減少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2條,增列「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保費自付30%,戶籍在直轄市者,主管機關負擔70%;若戶籍在縣(市)者,中央、縣(市)主管機關各負擔35%。
國保兩項新修正,加強保障弱勢。(圖/勞動部提供)
現行《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以「月投保金額」1萬8282元為基準,但同樣屬於社會保險的勞保遺屬年金給付限制卻為「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2萬3800元,國保規定不符社會現況,故修正統一以「基本工資」為基準。
衛福部在提案中表示,修正條文第12條將影響各級政府負擔保費情況,如中央政府每年減少約2.36億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每年分別增加3.88億元與1.23億元,但因可簡化程序,直接讓4.8萬名具中低收入戶資格的國保被保險人,享有70%保費補助,除減輕負擔,且簡政便民。至於修正條文第40條,衛福部也認為,雖預估保險給付支出每年增加約0.76億元,但確可增加照顧弱勢遺屬,因此對於兩項修正條文均表支持。
《國民年金法》是2008年10月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但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因此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而設計的另一種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