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一起16歲劉姓少年,因不滿被另一名李姓妥瑞少年以諧音取笑,並講出男性性器官等不雅字眼,一時氣憤拿出美工刀,原本只是要嚇唬對方,卻釀成悲劇,造成李姓少年頸部失血過多死亡。
之後南投少年法庭裁定「收容」,劉姓少年父親聽聞消息之後抱頭痛哭,表示孩子做錯了事情,對少年死者很抱歉,對其父母更抱歉。
20日,南投發生妥瑞氏生遭同學以美工刀奪命事件。(示意圖來源/Unsplash)
律師林瓊嘉表示,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後,法官若認定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時,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期間由少年法庭針對案件進行調查。
相信看到這邊,大家都發現幾個看不太懂的名詞:什麼是裁定「收容」呢?「責付」又是什麼?
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26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以下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其中,「責付」就是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交付於一定之人,而停止其羈押,使用的時機在犯罪嫌疑人有羈押之原因,但判斷沒有羈押的必要,故將嫌疑人或被告交付於一定之人,停止其羈押。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指定某人或機關看管被告,並且敦促其依法院傳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責付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保全程序」的其中之一,具有為擔心嫌疑人逃跑、串證或消滅證據而設計的特殊目的。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只有在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才需裁定「收容」。
只有在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才需裁定「收容」。(圖片來源/Unsplash)
大家或許也會好奇,怎麼樣會被認為是不能責付的情形呢?我們可以回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來判斷: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因此我們可以從少年的家庭功能、學業、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自身安全,來考量收容與否,大致可列為以下八種:
一、屬涉犯重大刑事案件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有暴力傾向及經常攜帶兇器者。
三、有多次非行紀錄不知悛悔者。
四、素行不良或宜暫時隔離其不良環境者。
五、逃家在外長期流浪者。
六、家庭管教功能喪失者。
七、有危害自身安全之行為,如自殺、自傷者。
八、父母特別要求,經認可幫助父母管教子女收警惕之效者。
其中,在適用第八點時,需要注意其家長是否有怠惰或疏於管教,而將其過錯轉嫁給孩子的疑慮。另外,逃學、逃家之少年虞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不得收容。
可量收容與否,可根據八點判斷。(圖片來源/Unsplash)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少年之被告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因此我們不太會看到少年刑事案件中犯案的少年被羈押,而是裁定收容或責付居多。
部分的媒體報導,可能不會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脈絡來撰寫新聞,可能導致部分民眾誤解為法官輕判。希望在閱讀過此篇分析文章之後,可以讓大家對於少年事件相關法律有更多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