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想必常常在電視劇裡看到主角離婚,並且上演離婚官司的劇情,其中更不乏「要求天價贍養費」的橋段。
但實際上,只要離婚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嗎?
其實並不是所有狀況都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的。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也就是說,如果離婚中的一方,於離婚並無過失,同時也因為離婚而蒙受生活上的困難,他則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贍養費,即使對方也並無過失。
離婚時,並非所有人都能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示意圖來源/PIXABAY)
大家一定會好奇,怎樣的情況會被視為「陷於生活困難」呢?我國的最高法院認為,陷於生活困難的定義是「無財產及無謀生能力」。因此實際上,若具有工作能力,且也有積蓄,就算當下沒有工作,一般而言仍然是不易得到贍養費的。
同時,必須要是「裁判離婚」才能爭取贍養費,若是兩願的協議離婚,便不得要求贍養費。
而且,儘管法官最後判定對方需要支付贍養費,其金額也並非當事人可以完全決定。法官會依照雙方資歷、背景來決定,並且以「維持個人生活所需」作為標準,來決定贍養費的金額。
要提醒大家,贍養費並不是賠償,而是一種「生活補助」,也因此贍養費的目的就是要保障離婚的當事人可以藉由贍養費獨自生活。
依照最高法院的認定,贍養費要依照身分、年齡、生活程度、財力以及自立謀生能力來綜合判斷。
法院有時也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標準,衡量當事人的請求金額是否合宜。也因此,僅僅是為了維持個人生活所需,通常贍養費的金額並不會太高。
若你常常在電視劇或是社會新聞中看到極高額的贍養費用,通常並不是民法所提到的贍養費,而是透過離婚協議所請求的費用,和裁判離婚中的贍養費請求有些不同。
過去在還未修訂相關法條時,女性尚未在勞動環境中取得充足的就業機會,使得女性在婚後往往受制於夫家,難以經濟獨立。部分女性在離婚後便面臨生活困頓,這也引起社會團體和政府的關注,進而促成此項法律的修訂。
若你目前並沒有工作,然而已經感受到婚姻維持的困難,也擔心離婚後爭取不到贍養費,千萬不要懼於求救。雖然贍養費的金額難以決定,但你仍應該勇敢追求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