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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專欄|陳綺貞陷小三風波!未知對方「已婚」,正宮到底告不告得成?

    2019-12-27 09:45 / 作者 巴毛律師

    前幾天,文青女神陳綺貞被媒體直擊與新交往對象「銀行眼鏡男」林先生當街擁吻,本來歌迷們都抱著祝福的心,為女神高興。殊不知隔了兩天劇情急轉直下,林先生被起底居然已婚,而且還有兩個小孩,妻子見到丈夫與陳綺貞當街擁吻還頂來頂去的新聞,簡直氣壞了,直說要告陳綺貞侵害配偶權與通姦。


    歌手陳綺貞日前爆出感情風波,引發許多討論。(圖片來源/陳綺貞Facebook)

    但陳綺貞在今日發出聲明,說她事前並不知眼鏡男已婚,雙方目前也已無往來。那麼,林妻如果真的對陳綺貞提告,是否能成立呢?



    首先刑事通姦罪的部份,因為目前實務上的通說都將通姦的「姦」,限縮於「性器接合」,所以一定要掌握到雙方有性行為的證據,簡單來說就是要抓姦在床,才有可能成立通姦。



    但目前媒體披露的照片,也只有拍到雙方在大街上熱吻,以及眼鏡男跟著陳綺貞回到住處的照片,除非林妻手上還有掌握其他可以證明林先生與陳綺貞有發生性關係的積極證據,不然通姦罪幾乎是不可能會成立。



    另外就是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部份,成立的範圍相較刑事的通姦罪來說就寬鬆很多,只要雙方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例如實務上有被拍到牽手、互餵食物,或是同床共枕、裸身合照、互傳鹹溼簡訊等等,最後都法院被認定侵害配偶權而需賠償。



    客觀上來說,陳綺貞與林男在街上熱吻,做出親密舉動,甚至一同返回陳綺貞的住處等行為,並非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往來的行為(不要跟我說是國際禮儀),所以的確很有可能侵害到元配的配偶權。



    但是除了客觀要件,還要考量主觀要件,也就是陳綺貞到底知不知道林男已婚這件事。如果真如陳綺貞所言,事前完全不知道林男已婚,即使客觀上有熱吻的行為,依然可能因為主觀上沒有故意過失,而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

    民事上,被拍到雙方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舉,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而需賠償。(圖片來源/Unsplash)

    可能會有人說,陳綺貞都44歲了,又不是情竇初開的小女孩,與50歲的林男交往,難道事前不會查證?都不會看一下對方身分證嗎?這樣不算有過失嗎?



    但我個人的看法,眾所皆知陳綺貞十多年來只交過一個男朋友,可能對愛情依然存有單純與美好之嚮往,而未懷疑對方是否有心隱瞞已婚身份,如果因此認定其有過失,個人認為實在要求過苛。



    另外,陳綺貞是極具盛名的歌手,如果明知對方是有家室之人,豈有可能直接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毫不遮掩地與對方做出親密舉動,就目前看到的證據,我比較傾向於陳的確不知情而無庸賠償。



    如果最後真的進入訴訟程序,在是否知情乙事上面有爭執,建議陳綺貞可以提出事證,例如對方曾經宣稱自己未婚或已離婚的證據,較能在訴訟中取得有利的結果。



    最後想說,人生路崎嶇凹凸,愛情路也難一路平坦,新聞影片裡面的陳綺貞一臉如少女般的幸福微笑,可惜所托非人,剛萌芽的愛情在如此難堪的狀況下嘎然停止,還要背上小三的罵名,光是想像她此時的心碎與痛苦,都令人糾心不已。



    我們都在愛情裡面跌倒與成長,陳綺貞的歌曲也療癒過許多受傷的靈魂,希望在這次事情落幕以後,我們的文青女神可以重新站起來,重新相信愛情的單純與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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