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紀公司與藝人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越來越多,包括之前momo台跟焦糖哥哥的商標權爭議,泰勒絲和前東家的歌曲版權問題,加上這幾天的新聞──蘇打綠的青峰於11月24日即將在高雄開個人演唱會,卻在幾天前遭到「恩師」林暐哲向台北地檢署提告,主張他擁有青峰創作的270多首歌曲著作財產權,所以認為吳青峰沒有經過他同意演唱歌曲,侵害著作權。
此舉讓所有蘇打綠的歌迷焦慮不已,擔心如果青峰不能再演唱自己所創作的歌曲,高雄的單飛演唱會,甚至蘇打綠的復出計畫都會受到影響。另外也有很多歌迷有疑問,詞曲都是吳青峰自己寫的,難道吳青峰是作者本人,卻不能演唱自己的歌嗎?
這個問題,就要回到林暐哲提告的內容是什麼來解釋。
歌手吳青峰日前遭「恩師」林暐哲提告。(圖片來源/吳青峰Facebook)
著作權其實又分為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又包含了「公開演出權」。根據新聞報導,林暐哲向地檢署主張的應該就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等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雖然青峰是歌曲的創作人,依法享有歌曲的「著作人格權」,並享有歌曲的公開發表權(第一次發表)、姓名表示權(表示這首歌是我寫的喔),但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所以如果當初青峰把自己創作的歌曲之詞曲著作財產權都讓與林暐哲,那的確需要取得他的授權,才能公開演唱。
不過吳青峰的律師表示,青峰並未完全將著作權財產權讓與給林暐哲,只有在合作期間授權林可使用該歌曲,但是雙方合約已經於2018年底結束,該授權也隨合約終止而結束。但林方面認為,僅是經紀關係結束,其仍然擁有著作權之專屬授權。目前處於一個各說各話的狀態,著作權的歸屬究竟為何,可能還是要回到它們當初所簽訂的著作權合約內容而定。
吳青峰與林暐哲的合作,於2018年底結束。(圖片來源/吳青峰微博)
不過,難道沒有著作財產權就不能演唱別人的歌了嗎?不是常常看到有歌手在演唱口水歌,難道都需要一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這樣不是很麻煩嗎?而且著作權人恐怕也沒有這麼多時間全天候監控著誰公開演唱自己的歌曲。所以著作權法第81條就規定了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以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統一管理這些著作。
現在實務上的作法通常會將音樂著作託付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集管團體處理授權事務,如有需要公開演唱,向集中管理團體付費取得授權就可以使用。多年前,韓國藝人蘇志燮就因來台演唱流行歌曲,主辦方遭集管團體提告未支付權利金而遭判刑。
所以縱使林暐哲確實受讓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只要他有加入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該也是無權阻止吳青峰公開演唱歌曲。
韓國藝人蘇志燮曾因來台演唱流行歌曲,主辦方因未支付權利金而判刑。(圖片來源/IG@51k_official)
現在網路創作蓬勃發展,但很多創作者常常在剛起步時,無論是因為不諳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過度信任合作對象,或是太興奮,導致於沒看清楚合約內容,一不小心就把重要的著作權或是商標權,甚至專利權讓與給別人。
藉由這幾次藝人與前東家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讓大家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在做任何權利讓與或是合約簽署之前,最好能更多了解相關規定或是找律師諮詢,免得事後發現自己竟然沒有辦法主張自己的作品的相關權利,後悔莫及。
不過私心還是希望這件事能夠圓滿解決,畢竟沒有青峰的聲音演唱的《小情歌》,恐怕對所有歌迷來說都是一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