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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耙仔卻被免職還慘遭霸凌!遲來的《揭密者保護法》,戴立紳卻無法適用戴立紳條款?

    2019-10-25 13:42 / 作者 洪采姍

    行政院院會於108年5月時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制定該法的主要目的是對於那些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公私部門的檢舉人,提供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而談到揭弊者,一定要談談戴立紳的案件。


    (圖片來源/Pixabay)

    戴立紳事件

    當年三十八歲的戴立紳先生,花了三年的時間考上公務員,從民國95年起擔任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師。民國101年因舉報長官公費私用之貪瀆惡習,換來被免職且終身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的處分。這中間還因身分曝了光,慘遭同事霸凌、嘲笑。被免職之後,四處求職卻也因為「抓耙仔」的身分,不斷碰壁,沒有企業敢錄用。



    戴立紳說:「我沒有想當英雄,但我也不想當烈士。」原本只是想要一份穩定工作,好好養活妻小,卻因為良心而換來這樣的下場,連原本最單純平凡的願望都無法實現。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到底有哪些規定?

    檢視目前草案中的法條重點,可以發現法律適用的範圍涵蓋公私部門,並且明定弊案範圍,公部門包括瀆職、貪污、包庇他人犯罪的行為、浪費公帑、濫用權勢、對於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等行為私部門則包含金融、環保、食安等領域,例如排放廢(汙)水至海域、排放空氣汙染物、製作或販售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職務之行為等等。



    對於揭弊者的保護,揭示「禁止不利人事措施原則」,避免揭弊人遭受解職、解約、減薪、獎金福利或剝奪升遷機會等措施。若違反,揭弊者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其職位、職務等。另外,亦明定揭弊者人身安全及身分保密之要件,提供必要之保護。

    戴立紳條款卻無法適用於戴立紳?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當中,為鼓勵公務員勇於揭弊,規定公務員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有申請再任公職之權益,而此項規定也因此被稱之為戴立紳條款。但草案中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並無溯及既往之條款。換言之,即使《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後,戴立紳仍無法適用戴立紳條款。

    誰都不想成為下一個戴立紳

    今年9月,永豐金對旗下永豐銀行前總經理張晉源提告背信罪,指控賤賣美國子行。而此舉被認為乃是趁著《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未三讀通過之際,針對2016年時,張晉源因檢舉鼎興案及三寶案而來的反擊。環顧許多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紐西蘭等國,都早已制定針對揭弊者保護的法律。不過遲到總比沒到好,只盼立法院各黨團能共同加速推動這個法案。



    在黑心食品猖獗、環境汙染嚴重的現下,每個人多少都想為社會貢獻心力,但就如戴立紳說的:「我沒有想當英雄,但我也不想當烈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戴立紳無法適用戴立紳條款一事,亦呼籲立法院能新增溯及既往之規定。如此一來,除了能避免出現下一個戴立紳之外,同時也才能還給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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