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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戰】通保法:LINE資料是警察想調就可以調嗎?

    2019-09-04 16:53 / 作者 洪采姍

    台灣人超愛用的通訊軟體LINE,據統計台灣LINE月活躍用戶數,約有2100萬,是台灣最有影響力的即時溝通管道。當有不肖人士,利用LINE進行犯罪行為時,警方要如何調取「用戶資料」或「通訊內容」呢?


    (圖片來源/Pixabay)

    調取資料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我國憲法第12條明確規範「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由於憲法僅是基本權的概念,具體該如何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則是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簡稱通保法)詳細規範。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的內容為「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並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原因在於,通訊監察是以監控與過濾通訊之方式蒐集通訊紀錄。另外由於「通訊」是兩人以上的活動,且需要透過媒介,並非直接溝通。故在這樣的過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或國家干預或侵擾,所以需要特別保護。



    針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行為人還是可以主張資訊隱私權,在這個時候偵查機關就需要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相關資料的調取程序。

    先有「票」,才能調!

    而為保障人民的隱私,若偵察機關需要在偵查的過程中,需要「通訊資料」或是監聽「通訊內容」則需要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與「通訊監察書」。



    *調取票的爭議在於,法條中關於司法警察的部分,並沒有將「通信使用者資料」列出,因此產生了,警察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是否不須經過檢察官?此爭議詳見法操司想傳媒所寫的【監督司法】警察權力比檢察官大?通保法保了什麼?一文。



    針對「過去的通訊內容」,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既享有一般隱私權,且通訊內容往往含有與本案無關之大量個人私密資訊,比其他身體、物件、處所、交通工具等之搜索,其隱私權之保障尤甚,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是偵查機關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始得搜索、扣押」。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LINE公司要求比我國法更嚴格

    依我國通保法,若警察只是通信紀錄,也就是「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或是通信使用者資料,僅需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調取票即可調閱。



    但由於LINE是日本公司,所以若他國想要調取用戶資料,仍須適用與日本相同的處理原則,包括須取得搜索票及須經隱私權保護機構的驗證等。而LINE公司在每一年做出LINE Transparency Report(透明度報告),報告中詳細分析計載「執法機關之用戶資訊調閱及內容刪除要求」。根據LINE公司統計,在2018年下半,台灣有127調閱請求,實際處理114有搜索票的聲請,影響的用戶數為183人。

    其實這是一場資訊戰!

    為什麼台灣社會突然爆發對LINE調取資料的討論?這很有可能是一種資訊戰的攻擊!根據媒體報導,2019年8月左右,有民眾在LINE上接連收到一張公文,並搭配著一句「這樣政府可以不用通知就查你的LINE!法治台灣是這樣的嗎」,讓民眾感到人心惶惶,擔憂個資外洩。



    其實這句話並沒有錯,政府的確可以不用通知就查你的LINE,但他沒說清楚的是,政府需要有搜索票才能調!而仔細看這個公文,公文時間是108年2月25日,為什麼這樣的公文會在這個時間點出現呢?而很恰巧的,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在108年7月於政論節目中表示:「LINE開後門讓警政署調閱個資!」,為此警政署還大發新聞稿澄清。



    就在各方澄清後,又出現「警查LINE申登人要「搜索票」 警憂:影響偵辦」「檢調單位無法偵破? LINE重申配合法的特定調閱要求」的標題。讓人不禁覺得這一切是否都太湊巧了。



    《法操》想再次強調,所有的偵查手段都有可能侵害人民,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是最基本的要求,影響偵辦絕對不是合理侵害人民隱私的理由。而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大家都應該培養自己的識讀能力,唯有獨立的思考,才不會被話術所蒙騙!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作者:法操司想傳媒 出處: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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