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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遭警上銬「給媒體拍」 監察院通過糾正警政署、北市警

2025-03-14 14:44 / 作者 政治中心
監委紀惠容(圖)、王幼玲針對剴剴案社工遭上銬提案糾正警政署、北市警,經監察院委員會審議通過。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員警去年(2024年)因偵辦「剴剴案」時,在媒體鏡頭前將社工上銬,引起社工界、司法改革等單位反彈。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進行調查後,提案糾正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及所屬文山二分局,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近日審議通過糾正案,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2024年3月12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拘提被告陳姓社工,在解送臺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將陳姓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陳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

監委指出,由此足見警政署、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去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持續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此外,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

王幼玲、紀惠容調查亦發現,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是日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臺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情,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提之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之責。

監委指出,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到拘票,文山二分局執行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並非無疑,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去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這已違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

最後,王幼玲、紀惠容強調,檢警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檢警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而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誠然屬於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保障範圍,然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是以,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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