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園分局一名偵查佐去年11月間因在鳳山區逆向騎車被員警攔查,但他「沒聽到」沒停下直接離開。資料照。非當事者。高適警交大提供
高雄市林園分局一名偵查佐去年11月間因逆向騎車在鳳山區被員警發現攔查,但他「沒聽到」沒停下直接離開,後來警方在偵查佐家門前才將他攔下,他拒絕酒測,警方仍依《公共危險罪》將他送辦,但檢方偵結給予不起訴,分局認為偵查佐行為失檢情節重大,仍處分他一支大過。
據了解,林園警分局偵查佐去年11月3日17時56分,在鳳山區逆向騎機車,被正在巡邏的鳳山警分局員警示意攔查,不過他卻「沒有聽到」直接離開,甚至闖紅燈、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員警一路跟車到偵查佐住家將人攔下,但該名偵查佐仍拒絕酒測,因此被開單罰18萬,他騎車行為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該名偵查佐則聲稱自己當天輪休,並強調自己當時因車速快,且適逢下班時間,沒有聽到鳳山警分局員警要求攔查,全案經高雄地檢署調查後,偵結不起訴。
對此,林園警分局則認為,身為警務人員,且有違反「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及「警察機關強化勤務及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等情事,該偵查佐的行為失檢「事實明確」、情節重大,因此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1項第3款、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核以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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