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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父母為人頭 台中區公所雇員詐領低收入戶補助138萬元 自首獲緩刑

    2024-09-19 18:52 / 作者 孫蓉華
    台中市和平區公所。(翻攝google maps )
    台中市王姓男子從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在擔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的約僱人員期間,利用承辦中低收入戶業務時,趁機將自己的父親、母親、胞弟等未具補助資格的申請補助人資料,填入系統中,使王父等人均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資格,詐領補助130萬多元。王男自首後被起訴,台中法院審酌他繳回犯罪所得,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王男(31歲)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擔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負責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對相關業務有受理申請暨製作請領清冊的職權。王男發現區公所辦理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並無複審機制,他於2020年11月間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以手動勾選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方式,將父親、母親、胞弟等未具補助資格的申請補助人資料依序填入系統中,使王父等人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王男接著再製作不實的生活扶助發放清冊,報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領家庭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活補助費,款項分別撥入父母、弟弟戶頭內,王男再提領後挪做私用,共詐領新台幣130萬9748元。

    全案因王男發覺詐領案可能曝光,趕在公所報案前赴廉政署中調組自首,家中也被搜索扣得38萬元現金;檢方訊時,他承認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沒有複審機制的漏洞,用家人名義詐領補助。檢方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因他犯後自首、交回犯罪所得,並於偵查中自白,均依法減刑。合議庭審酌,王男沒有犯罪前科,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於犯後自首、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日前宣判,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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