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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酒店妹冷淡!他7刀奪命、猥褻找理由「減刑」 國民法官照判無期徒刑

    2024-07-12 17:44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侯柏青攝
    陳姓男子是台北市某家酒店常客,愛上張姓酒店公關卻不滿張女坐檯時反應冷淡及未回應他的性需求,去年3月間點檯後拿刀砍她7刀,還在血泊中猥褻,張女送醫不治。台北地院國民法庭開庭時,陳男只認殺人卻否認強制猥褻,還抗辯精神異常,但國民法官認定他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批他一再翻供卻未和解,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故意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調查指出,陳男是北市錦州街某家酒店常客,他喜歡張女,但也對她的坐檯反應記恨在心,去年3月2日傍晚,陳男從家裡找出12公分的水果刀預藏在隨身包包裡,再度前往酒店消費,還故意指名張女坐檯。

    翌日早上7點多,他和張女吵架氣到起殺機,趁張女到包廂廁所時尾隨在後,持刀往張女的胸、腹及頸部猛刺7刀,張女倒臥血泊中。陳男眼見張女倒地,竟赤裸上半身跨坐張女身上,用右手隔著內褲摸下體,還觸碰胸部。酒店員工聽到張女尖叫聲前往包廂查看,緊急報警、送醫,但張女沒多久就宣告不治。

    全案進入國民法庭審理,陳男坦承殺人,但否認攜帶凶器(水果刀)強制猥褻,他還辯稱,因為憂鬱症和酒醉,才會導致案發時的辨識和控制能力降低。

    不過,國民法庭依據他的陳述、律師自主調查的證據及警察密錄器畫面、證人拍攝的現場照片、調查及鑑識結果,案發前他與張女的對話、證人描述的雙方互動、案發現場及鑑定人證述責任能力等資料,認為陳男的辯解不可採信,成立《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的「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而陳男的辯護律師團也主張,陳男犯案時的精神狀況異常,主張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希望法院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國民法庭則認為,依據委託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以及本案警員獲報到場處理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陳男案發時精神狀況毫無異常,而且本案是因為他不能克制衝動情緒而產生「表達性攻擊行為」,與智識能力、精神疾病無關,依陳男的犯罪情狀,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或有「情輕法重」的情事,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國民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陳男的犯罪動機、短時間內以水果刀刺殺張女7刀致死,甚至強制猥褻被害人,使張女死前生理遭受重大痛苦、心理恐懼絕望,且對遺族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顯示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行所生的危害相當嚴重。

    國民法庭考量,陳男雖然坦承殺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張女,且就犯案過程、動機等節,供詞翻來覆去,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沒有太大幫助。此外,他雖然表示「有意願」賠償被害家屬損失,但雙方迄今無法達成和解,他也沒有積極尋求補償,顯然沒有考量被害家屬心情,家屬也不願寬恕他,因此無法引用「修復式司法」觀點做為量刑有利認定。

    國民法庭另審酌他沒有前科、案發時退休無業、智識程度、社交和溝通能力不強、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不高等因素,評議後決定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的1把水果刀則沒收。全案得上訴。

    本案國民法庭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黃怡菁、受命法官郭又禎及陪席法官劉庭維,另有6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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