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兒樂團前主唱詹雯婷到北院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詹雯婷)指控恩師兼團長陳建寧及華研唱片高層偽造她的簽名製作「保證書」,反被檢察官依誣告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天判她無罪,認定的關鍵理由是,詹雯婷當年一連簽署演藝合約等4份文件,有可能「記憶混淆」,且對話紀錄也未提到她和華研有合約,可能加深她沒簽保證書的錯誤認知,由於無法證明她有誣告的確定故意,因此諭知無罪。可上訴。
飛兒樂團於2018年解散,詹雯婷單飛後卻和陳建寧開啟5年纏訟。
詹雯婷認為陳建寧、華研董事長呂燕清及總經理何燕玲等人,在飛兒樂團2013年簽約加入華研時,涉嫌偽造她的簽名製作「保證書」,怒告3人偽造文書;陳建寧則反告詹雯婷誣告、妨害名譽。原本兩造都不起訴,但檢方二度偵查後大逆轉,依鑑定報告認為詹雯婷有親自簽下保證書還告人,遂將她依誣告罪起訴,而陳建寧等人則獲不起訴確定。
北院合議庭認為,保證書上的爭議簽名,曾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當時檢方將詹雯婷親自確認簽署的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和保證書上的「爭議字跡」進行鑑定,結果顯示,保證書上的「詹雯婷」簽名確實是她本人親自簽名,並不是陳建寧、華研董事長呂燕清及總經理何燕玲偽造的。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詹雯婷在2013年5月1日共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一)、通知書及保證書等4份書面文件,前面兩份文件(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關係到詹雯婷的重大權益,加上長達數十頁充滿法律詞彙,詹雯婷在確認完這兩份合約後,有可能不記得怎麼簽署後面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的保證書,或者是可能和其他簽署的文件記憶混淆、重疊。
北院也比對詹雯婷與謝宥慧(陳建寧創辦的無限延伸公司人員)、何燕玲、陳建寧之間的對話紀錄,都沒有提到詹雯婷與華研之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不是她簽署的錯誤認知。
北院指出,依據檢察官所舉的事證,不能證明詹雯婷有誣告的確定故意,因此無法形成法院有罪之確信,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法院自然應該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詹雯婷。亞神音樂提供
製作人陳建寧(左)與委任律師陳鎮宏(右)到台北地院出庭。侯柏青攝
F.I.R樂團吉他手阿沁(黃漢青)到台北地院出庭作證。資料照。侯柏青攝